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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隔離期間給薪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文章發表: 2020/09/03

吳鳳琴

  •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本文乃對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做重點解析。

壹、「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條文內容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第三項 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其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亦同。

前項給付員工之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及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並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貳、法規重點解析

一、前 言

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2020年2月15日經總統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而為提高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薪資誘因,使其能積極參與防疫,本條例第4條,就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達到減稅效果。

例如,甲公司之A員工,因新冠肺炎疫情,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而請假,甲公司在其給假期間仍照常給與薪資20,000元,則甲公司明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其薪資費用可減除40,000元。

二、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

本條例第3項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並會商相關機關訂定相關事項辦法,衛生福利部與財政部於2020年3月10日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明訂各項細節。茲將本辦法重點彙整如【表一】。

【表一】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適用規定,適用對象,,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防疫假別,(一)防疫隔離假:員工本人經地方或中央衛生機關認定要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而請的防疫隔離假期間,(二)防疫照顧假: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家屬而請「防疫照顧假」期間,(三)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指示而得請假之期間,給付薪資,金額範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或其他經常性薪資時,雇主不須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會(或公會)會費,適用限制,(一)薪資費用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且以稅捐稽機關核定數為準,(二)不得併用其他租稅優惠:像是產業創新條例的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等,只能擇一適用,不得重複享有租稅優惠,例如乙公司雇用B研發人員並將其薪資申請研發投抵,並依照15%研發支出金額抵減該年度營所稅額,但B後來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須居家隔離14天,在此段期間,乙公司仍給付B薪資。甲公司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租稅優惠適用:,1.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並在研發投抵部分剔除隔離的14天部分,2.放棄薪資費用加倍減除、只適用研發投抵,(三)加倍減除金額至所得額至零為限:依所得稅規定計算之所得額為負數者,不得適用加倍減除,應檢附文件,(一)員工請防疫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三)薪資證明,(四)加倍減除薪資計算表,適用期間,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6月30日,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三、案例說明

例如,丙公司給付員工防疫假期間之薪資500,000元,非經常性獎金50,000元,其可加倍減除之薪資費用,說明如【表二】所示。而其申請流程如【圖一】所示。

【表二】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案例說明,情況一,情況二,情況三,情況四,情況四,防疫假薪資(1) ,500,000,500,000,500,000,500,000,500,000,課稅所得額(2),1,000,000,1,000,000,1000000,200,000,-100,000,政府補助款(3) ,0,100,000,0,0,0,併用其它租稅優惠,無,無,有,無,無,可加扣之薪資費用(4)=(1)-(3)且(4)≦(2);(2)<0則⑷=0 ,500,000,400,000,0,200,000,0,合計可扣除之薪薪費用(5)=(1)+(4),1,000,000,900,000,500,000,700,000,500,000,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圖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流程,資料來源: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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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6期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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