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相關防疫措施,政府相繼祭出補助及延緩繳納等方案協助受影響之個人,茲以「延緩或分期繳納」及「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兩大面向,介紹個人抗疫之稅務紓困措施。
延緩或分期繳納
在「國稅」方面,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今年6月30日。 在「地方稅」方面,財政部於109.03.09發布台財稅字第10904528680號令,使用牌照稅及房屋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之適用如下:
- 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在1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及房屋稅繳納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各該稅繳納期限准予分別展延至同年5月31日及6月30日。延期繳納案件,納稅義務人無須事先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連同使用牌照稅或房屋稅繳款書,向車籍或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並繳納稅款。
- 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於上述展延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4條規定,每人按日發給新臺幣1,000元之防疫補償,其適用對象(第2條)如下:
-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 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照顧者,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受隔離或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之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防疫補償金可於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日之次日起2年內申請,民眾可多利用網路進行線上申辦,網址:https://topics.mohw.gov.tw/COVID19/cp-4715-52167-205.html,或可用郵寄或臨櫃方式,向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時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那麼,符合條件者每人共領取14,000元之防疫補償,是否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呢?財政部109.03.31台財稅字第10904533040號令明訂:「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發給個人之防疫補償,核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將防疫補償認定為「政府贈與」予以給予免稅,讓領受者不致於產生租稅負擔,然而,對於同樣受到防疫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之通知,卻由工作單位發給薪資者而言,該薪資所得卻要繳稅,是否形成租稅不公平待遇,值得深思及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