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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出版免營業稅

文章發表: 2021/03/04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由於出版業爭取減免5%營業稅多時,文化部與財政部協議後決定修正相關辦法,同時草案中將漫畫、電子書等也納入。然而也有質疑,這項租稅優惠是否確實可以達到鼓勵出版、閱讀的功能。

修正對象

目前對出版業的租稅優惠,規定於營業稅法第8條的1項第6款、第9款之:「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換句話說,只有報章媒體跟教科書、學術著作等可以享有租稅優惠,但問題在於教科書跟報章媒體無論是否有租稅優惠,都有持續的消費客群存在,反倒是其他書籍,在網路平台普及化、訊息來源多樣化之後,變得有可替代性,消費逐年遞減,才是需要補助的對象,租稅優惠的需求已今非昔比。

除了直接修改營業稅法之外,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2條的「下列文化藝術事業從事本條例第二條有關之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文化藝術活動者,得向文化部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其主管機關就是文化部本身,修正較為容易。文化部與財政部協商後,偏向採用後者,於該辦法第2條第1項後段增列「經營與本條例第二條事務有關之圖書出版品出版或進口業者,得就其所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修正內容

按文化部的修正條文1,包含實體和數位出版,以及出版產業的出版社、經銷、書店和平台通路等,都將納入減免5%營業稅的範圍。首先是以立法模式來說,原先僅對報章雜誌及教科書免稅,導致一本出版品如果被分類為雜誌,就有營業稅法第8條的1項第9款的適用;如果是教科書或依法獎勵的學術著作,就有營業稅法第8條的1項第6款的適用。如果兩者都不是,就無法免稅,因此同一本書如何認定分類,成為課稅的關鍵,在分類上徒增不確定性,且違反平等原則。所以較合理的修法方式,應修正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將所有出版品納入。

然而,考量到立法程序繁雜,加上財政部希望仍有審核程序,最終方案是修正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比照展覽、表演等藝文活動處理。

但另一方面,這是租稅優惠的擴大,按照財政紀律法第6條第1、2項的規定,應經稅式支出評估,並且衡量其必要性及有效性。

以出版業減免營業稅此一租稅優惠的立法目的而言,應是為了刺激電子商務崛起後,蕭條的出版業市場。如果認為紙本書籍確實有部分功能是電子書無法取代,則藉由減免營業稅達到降低售價之目的確實有其道理,但本次的修法方向卻也減免電子書,這麼一來紙本出版的競爭劣勢仍然存在。

至於減免的效益上,是否確實能夠帶動買氣,確實減少的書本售價不多,效果可能有限。但出版社、經銷、書店和平台通路都有減免,實際上業者可能因為紙本書買氣不景氣而無法將營業稅轉嫁給消費者,這時出版及通路均減免,或許也避免業者自行吸收營業稅,也未嘗不是一個方法。

小結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進口書商銷售進口書仍然免稅,但進口時的進口營業稅仍要課徵,因為該書籍出口時並未繳納營業稅,若進口免稅則可能形成雙重免稅。由於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仍要求「向文化部申請免徵」,因此仍有一定的審核機制,較無差別的租稅優惠更為合理。

註釋

  1. 文化部,圖書銷售免徵營業稅專區(https://www.moc.gov.tw/webarticle_121394.html;最後瀏覽日:2021年2月3日。)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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