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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政府給付的防疫補助稅捐稽徵實務

文章發表: 2021/01/07

封昌宏

  •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博士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下稱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適用上開免稅規定者,為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等規定或其授權辦法所定之補助對象及所領取之各項補助。

財政部在109年11月25日以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令,發布了有關課稅技術層面的細節規定如下:

一、政府機關(單位)給付前點免納所得稅之各項補助時,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二、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取得第1點之各項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相對於所得稅法屬特別法,在條例中將各項補助規定免稅所得稅。但在稅捐稽徵實務上,該如何執行呢?尤其在所得稅扣繳制度下,給付所得者若屬於機關團體或營利事業,在給付年度的次一年度的一月,都需要辦理扣繳憑單(有扣繳稅額)或免扣繳憑單(無扣繳稅額)的申報,以利財稅機關將個人的所得歸戶,供納稅人申報所得稅時查詢。但實務上對於免稅的所得,所得給付者是不用開立免扣繳向國稅局申報的。既然在特別法中將各項助列為免稅所得,理所當然免再開立憑單給補助受領人,但因政府機關的會計或出納單位向來遵守法令,為避免法令解讀的爭議,財政部明令可免列單申報,換言之,就是可以免向國稅局辦扣繳憑單的申報,領取補助的人也不會收到補助款的扣繳憑單。

其次在營利業所得稅的申報,若有免稅的收入,財政部訂有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依該辦法第2條規定:「下列免納或停止課徵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免稅所得,應依本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一、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二、依本法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交易所得。三、依本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四、依本法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期貨交易所得。五、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盈餘。(第1項)前項各款規定以外之免稅所得,其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應分別辨認歸屬;無法分別辨認歸屬者,應以合理方式分攤之。(第2項)」依本條例領取之各項補助,不屬第1項各款所列的免稅收入,原則上應適用第2項的規定,若屬於領取補助的相關費用,應列為免稅收入的成本及費用,不能列為應稅收入的費用。但財政部最新的解釋領取補助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也就是仍可列為應稅收入的費用,屬對營利事業較有利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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