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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202209 (33期) 「名模條款」對於表演藝術工作者的稅務影響──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7年度稅簡更一字第1號為中心【爭點解析】
中文篇名

「名模條款」對於表演藝術工作者的稅務影響──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7年度稅簡更一字第1號為中心【爭點解析】

英文篇名

The Effect "Supermodel Statute" Brought to Performing Artist in Tax Aspect: Focusing on The (107) Shui Jian Geng Yi Zi No. 1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Rendered by Taiwan Taoyuan District Court

作者

周逸濱魯忠翰

閱讀核心

於2019年「名模條款」施行後,改採「薪資所得」也可以實質扣抵「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等成本。本文先簡要介紹該條款之制定歷程及可認列扣抵之範圍,說明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差異,以為表演藝術工作者決定執業模式之選擇參考。

關鍵詞

745號解釋名模條款所得法第14條

刊名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期數

202209 (33期)

起訖頁

062-068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692572022090033007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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