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與臺灣醫療糾紛刑事案件之比較(實務講座)

文章發表:2022/09/07

李詩應

法國醫療訴訟刑事部分與臺灣的制度有許多相似之處,值得深入探討,本文簡介法國以刑事案件處理醫療糾紛的現況與臺灣的現狀作比較及討論,以期將來能夠作為政策上參考的基礎。


法國醫療制度上有公立醫院及私立醫院兩種,在民事醫療糾紛訴訟,以公立醫院的情形而言,醫師不會成為被告主體,而是以醫院為被告主體,受行政法院管轄;私立醫院則以醫師為主體,受民事法院管轄。至於在刑事制度上,無論公私立醫院醫師均為被告主體,醫療事故受害人本人或死亡案件之家屬可以向警察或檢察官提出申請,依法國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不論有多少確定的關聯性情況,必須有足夠與案件有關的基礎事實才能起訴。若警方認為不需進行深入調查或檢察官不起訴時,還是有機會成為刑事案件原告(partie civil),即直接寫信給地方上的初審法院系統的大審法院(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調查法官提出申請。如果成功則視同案件起訴,便有相當高的機會獲得有罪判決。此狀況類似臺灣的交付審判制度或可說是需跨越某種門檻的自訴。差別在於臺灣的交付審判制度,審查法官如果接受的話必須成為該案件的法官,因為法官們大都視醫療糾紛刑事案件為畏途,因此接受的機會非常低。又此種審查交付法官復為該案承審法官之做法曾經被檢察官申請法官迴避,但遭裁定駁回。


作為刑事案件原告,刑事法庭可以依民事法庭原則判賠,並可能讓嚴重案件判刑確定的醫師被處以緩刑或是直接的刑期罰,是以,法國醫療糾紛訴訟角度仍以懲罰性質為主,因為法國給薪制的醫師們除非作了或是沒有作的行為太超過醫師該有的功能,是免於受行政(公立醫院)或民事(私立醫院醫師)訴訟之責的。法國醫療事故受害者進行刑事訴訟的優點有程序簡單,費用由國家負擔,證據取得允許國家強勢取得,民事賠償部分在刑事庭一併裁判,但是通常較民事庭或行政庭的判決低,此為與臺灣的刑事附帶民事制度效果非常類似之處.....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20期:再探精神醫學法制與司法審判實務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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