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制度下精神鑑定的新風貌(三)(實務講座)

文章發表:2024/01/03

廖建瑜

本文上篇載於


四、日本裁判員制度之借鏡

(一)關於究極問題(ultimate issue)之提問

日本在裁判員制度實施前,法院對於鑑定人在鑑定書上直接使用心神喪失之法律用語只是偶然用來表示精神障礙程度,並不影響鑑定之有效性,更有認為鑑定人在鑑定書上可自由加入自己法律意見,法院完全以獨立角度解釋法律不受任何人的意思所拘束,但學界對精神鑑定人證言範圍是否應設限,有提出質疑的看法,認為傳統精神鑑定除說明精神障礙存在及程度外,習慣上還要說明行為發生當時辨識、控制能力有無,明確說出心神喪失等法律判斷,是超出精神鑑定人的任務,但是現實上即使在鑑定書面上未就究極問題不予記載的話,在鑑定人的交互詰問中關於心神喪失、心神耗弱、完全責任能力尋求鑑定人意見的問題,在實務慣行是廣泛進行,在美國法上關於鑑定人究極問題的問答,對職掌事實認定者因受權威性過度影響而侵害可能性高,以及法律問題並非精神專業可發揮之處,在日本責任能力之判斷存在相同問題。由精神鑑定人根據專業知識確認被告的精神狀態和法院在此事實基礎上做出法律評估確定心神喪失、心神耗弱和完全責任能力,在理論應該是分開,法對被告行為時精神態狀是否構成心神喪失是一個法律問題,應由法院決定。特別是在只有首次參與事實認定資歷的裁判員加入,須有別以往不同特殊考慮,以確保訴訟正當性,對於精神鑑定人究極問題之回答應嚴格限制。


(二)關於精神鑑定書面之呈現

以前精神鑑定是用鑑定書來閱讀而達成理解,使用許多困難的專業術語且非常長,然而在裁判員制度下是要讓裁判員用聽的就能理解,以問題點相配合之摘要方式呈現,對於傳統鑑定報告格式很困難達成,日本最高檢察廳為此設立精神鑑定研究會,召集精神科醫師成員有松下正明、五十嵐禎人、岡田幸之、田口壽子,目的在裁判員審理中提供通俗易懂、迅速準確之精神鑑定證明,而於2008年5月公布A案與B案二種鑑定書面格式。A案係參考從事司法精神醫學之精神科專門醫師岡田幸之,關於編寫刑事責任之精神鑑定書面指南研究報告書中鑑定書之基本格式,以使裁判員審理中容易使用之角度加以修改而成,如圖6。B案基本概念與A案相同,係以田口壽子醫師為核心推進,雖然編寫框架格式不同,但鑑定書所列出項目均相同,如圖7。


(圖6)A案鑑定書格式
(圖7)B案鑑定書面格式

1. A案鑑定書格式

(1)嫌疑人:僅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年齡,足資辦識人別最少資訊已足。

(2)鑑定事項:

① 犯罪時嫌疑人是否有精神障礙。在過去,精神鑑定人習慣上還要針對現在目前嫌疑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礙提出意見,現在只要在附件中提及現在精神障礙診斷理由及治療即可。在裁判員制度中有必要組織給予裁判員之資訊,不包括在此。


② 精神障礙如何影響本件犯行。根據大審院判例心神喪失(精神耗弱)定義因精神障礙致人沒有能力識別事物之是非善惡,也沒有能力按照這識別而行事(人的能力被嚴重削弱的狀態)。精神障礙與喪失判斷能力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精神障礙對犯行影響是一個極其重要事實。


③ 關於責任能力的判斷。到目前為止,精神鑑定人對責任能力的判斷是否合適,一直存在討論,即使責任能力最終由法院做判斷,精神科醫師鑑定人的意見作為判斷材料仍具有很大的分量,因此精神鑑定人仍會被徵求意見。另外使用判斷是非的能力及依此判斷採取行為的能力,是比較容易理解之用語。

(3)主文:對應鑑定事項1-3簡潔地把結論記載。

(4)診斷:診斷部分包括病名及診斷理由簡要概述,詳細診斷理由、現在狀態、治療必要及詐病可能性、病歷、鑑定經過等均在附件1中記載。

(5)綜合評價:綜合評價中,第一點精神障礙對犯罪的影響,簡要說明鑑定事項2精神障礙對犯罪影響判斷的理由(對應鑑定事項2)。在附件2則詳細描述精神鑑定人作出判斷所依據之事實。第二點判斷是非的能力和犯罪時控制行為的能力,是簡要說明對鑑定事項3責任能力的判斷之理由(對應鑑定事項3)。附件3則記載平田豊明醫師所提倡作為決定責任能力重要的七個關注點(詳後述)。


在鑑定書面撰寫階段,並不是一定清楚本案有什麼爭點,以附件記載之方式是因應準備程序爭點多寡,無爭議的事項以最低度必要證明已足,故只要寫結論即可,例如犯罪時罹患思覺失調症,當事人沒爭執的話,就診斷理由詳細原因即無必要詳載,若記載過多反而給予裁判員超載之資訊量,使其難以理解關於爭點的證明為何,因此鑑定書面本文記載以最低限度之必要資訊,鑑定書面本文所述事項有關理由及其他細節記載在附件。而編寫附件方式有兩派見解,有認為應簡明扼要;反之,亦有認為應在書面記載更多鑑定意見資訊。


2. B案鑑定書格式

(1)犯罪嫌疑者:記載與A案相同。

(2)鑑定事項:記載與A案相同。

(3)主文:記載與A案相同。

(4)鑑定經過:簡要地在鑑定書面記載。

(5)診斷病名及理由:對應鑑定事項1犯行當時嫌疑人是否有精神障礙及簡要地描述判斷之理由(詳細理由於附件說明)。

(6)精神障礙與本件犯行之關聯:對應鑑定事項2,關於精神障礙對本件犯之影響判斷之理由簡要地記載。

(7)是非善惡辨識能力及依此辨識控制行為之能力:對應鑑定事項3,關於是非善惡辨識能力及依此辨識控制行為之能力判斷之理由簡要地記載。

(8)附件2記載關於責任能力判斷七個著眼關注之點。


3. A案與B案鑑定書格式之差異

鑑定事項內容相同,形式上除A案各項目有格線劃分外,B案顯然書寫自由度較大,且A案有提醒鑑定人書寫詐病之可能性部分。


4. 上開鑑定書格式學界之批評

關於鑑定書面是否須提及責任能力部分,有學者認為鑑定意見對於法院最終判斷是重要判斷參考資訊與鑑定意見直接提及責任能力是兩個不同問題,言下之意並非贊同精神鑑定書面直接觸及由於法院最終決定之法律判斷......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82期:勞動疫化論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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