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與展望—澳洲自願協助死亡(VAD)立法沿革與未來法律改革(全球瞭望)

文章發表:2025/01/02

Kerstin Braun 著;陳怡君 編譯

本篇中譯自Oxford University Press授權繁體中文

壹、引 言

澳洲是一個聯邦國家,由6個州及兩個有一定自治權的內陸領地所組成。在2017年之前,澳洲全國皆認定參與自願協助死亡(Voluntary Assisted Dying, VAD)為非法。協助他人結束生命或在他人明確要求並同意的情況下結束他人生命,都會觸發刑事責任。


2017年,維多利亞(Victoria)州率先引入「2017年自願協助死亡法」(Voluntary Assisted Dying Act 2017 (Vic))(維州VAD法),該法案於2019年開始生效。隨後,「2019年西澳洲自願協助死亡法」(Voluntary Assisted Dying Act 2019 (WA))(西澳VAD法)於2021年生效;「2021年塔斯馬尼亞州末期生命選擇(自願協助死亡)法」(Tasmanian End-of-Life Choices (Voluntary Assisted Dying) Act 2021 (Tas))(塔州VAD法)於2022年生效。同樣在2021年,南澳(South Australia)州通過了「2021年自願協助死亡法」(Voluntary Assisted Dying Act 2021 (SA))(南澳VAD法),昆士蘭通過了「2021年自願協助死亡法」(Queensland the Voluntary Assisted Dying Act 2021 (Qld))(昆士蘭VAD法),該法案於2023年1月生效。作為澳洲最後一個通過相關立法的州,新南威爾士(New South Wales)在2022年通過了「2022年自願協助死亡法」(Voluntary Assisted Dying Act 2022 (NSW))(新州VAD法),預計將於2023年末生效。VAD目前在首都領地(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 ACT)和北領地(the Northern Territory, NT)仍屬非法。直到2022年12月,聯邦政府才恢復了各領地在VAD立法方面的管轄權。


維多利亞、西澳、南澳、昆士蘭和新威爾士州的VAD法將VAD定義為「自願協助給予致死藥品」(the administration of a voluntary assisted dying substance),並包括實施過程的合理相關步驟。VAD可以由醫生為病人注射致命藥品來實現,稱為「醫生實施」,也可以藉由病人自行服用醫師處方的致命藥品來實現,稱為「自行實施」(self-administration)。如果參與VAD的行為是在法律規範下進行的,6個州的VAD法案已將該參與協助死亡的行為去罪化(the framework of the legislation)。


本文將回顧了澳洲近年VAD法律沿革,探討北領地於1995年引入全球第一個協助死亡法案,卻隨後於1997年,聯邦政府便剝奪了領地在VAD方面的立法權,從而使該法律無效。本文進一步研究了1993年到2017年期間,澳洲各司法管轄區進行法律改革的57項失敗法案,試圖探討導致其持續失敗的可能因素。本文更試圖研究,在近四分之一世紀的法律改革失敗後,竟在短短5年內,澳洲所有的6個州迅速引入VAD法律的過程。本文將重心放在試圖找出促使VAD在澳洲各州合法化的因素,並有鑑於考慮到澳洲各州VAD法律改革的快速推進,本文最後將會討論這一發展可能對北領地和澳洲首都領地VAD法律改革的影響。


貳、2017年以前澳洲VAD法律改革

2017年之前,在所有澳洲司法管轄區中,協助他人自殺或應他人要求並在其同意下結束他人生命,兩者皆屬刑事犯罪。這一情況在1995年北領地引入全球首個協助死亡法時暫時改變。然而,在1997年被聯邦政府剝奪了領地在VAD立法的權力後,該法案即失效。隨之而來的是圍繞著協助死亡進行的法律改革與嘗試,然而幾十年來均未能成功。


一、1995年臨終者權利法(北領地)

澳洲的第一部VAD法案早在1993年就被提交至澳洲首都領地的議會,然而,當時對於VAD的被認為是「不合時宜」的,因此該法案未能成為法律。


1995年,一部名為「臨終者權利」(Rights of the Terminally Ill)的法案由私人議員在北領地提交。如前所述,北領地是澳洲本土的一個領地,自1978年北領地(自治)法(the Northern Territory (Self Government) Act 1978 (NT))。頒布以來享有自治權。儘管北領地是一個廣闊的聯邦領地,但於1990年代其人口稀少,僅占澳洲總人口不到1%。其下議院,即立法院,僅由25名成員組成。


1995年2月22日,當時的北領地首席部長Marshall Perron以私人議員的身分提交了「臨終者權利法案」(Rights of the Terminally Ill)。私人議員法案通常由議事廳後座的普通議員(backbenchers)提出,但也可以由部長以「個人身分、而非代表政府或反對派一員的身分」提出。儘管議會議程通常由政府主導,但議會成員可以透過私人草案法案提出獨立的政策建議。Bowler指出,私人草案法案「代表了議會成員在追求自身目標方面,比起黨派目標,或更具體而言的政府目標—有了更自由的提議空間」。1995年5月,Perron辭去首席部長與范妮灣(Fannie Bay)議員的職務來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他對成員選擇的影響」。


儘管臨終者權利法案並不是一部政府法案,且Perron在提交法案後辭去了首席部長及議員的職務,但該法案的成功一般被歸因於Perron在這一過程中發揮的領導作用與其「辛勤工作與個人承諾」,以及最重要的是,該法案「受到他本人的權力及其影響力的支持」。


在向北領地立法議會提交該法案時,Perron解釋說,協助死亡是一個「人權議題」(human rights issue),並總結道:「這部法律著重在賦予那些受苦的人有選擇尊嚴死去的權利,結束許多人於臨終前在床上所遭受的折磨,並讓那些能夠幫助患者實現這一願望的醫生或護士,不再因這一行為而害怕遭到起訴。」


此事被提交給處理安樂死議題的議會特別委員會進行調查,其報告於1995年5月16日提交給議會。委員會並未對是否應該合法化安樂死發表評論,但對提出的草案進行修改,並提到改善安寧緩和治療的議題。經過兩天的議會討論,1995年臨終者權利法於1995年5月25日以15票對10票通過。北領地的這項立法是全球首創協助死亡合法化的法典,被一些人稱為「安樂死歷史上重要的分水嶺」。該法案經歷了兩次撤銷或試圖終止,最終於1996年7月1日生效。依據該法案,18歲以上的患者,如果患有無法治愈的絕症,可以向醫生請求協助死亡。協助死亡的方式包括「處方某種藥物、準備某種藥物並將其交由患者自行服用,或將某種藥物施用於患者」。除了最初的醫生外,還必須獲得另外兩名醫生的支持意見,支持患者的協助死亡請求。隨後,必須向法醫報告死亡結果,並提交死亡證明書的副本以及所有與患者的絕症和死亡相關的醫療記錄。該法案提出:「依據本法,出於善意且無過失地行事」,則醫生的刑事責任將被移除。


評論者指出,當時北領地的立法及其允許的協助死亡引起了從「贊同到激烈譴責」的各種反應。例如,1995年的一項澳洲的民意調查顯示,75%的受訪者支持「引入一項法律來保護那些協助選擇結束自己生命的絕症患者的醫生」。另一方面,代表北領地原住民的中央土地委員會強烈反對該法律,認為它「在文化上不合適」。


在1996年9月至1997年3月期間,4名患有絕症的成年患者在北領地成功獲得了協助死亡的服務。1996年,北領地最高法院在Wake and Gondarra v. The Northern Territory of Australia案中,對該法律的有效性作出裁定。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在於北領地是否有權在協助死亡問題上立法。最高法院以2:1的多數裁定,駁回了對該法案的挑戰,並認為該法律有效。儘管該判決隨後被上訴至澳洲高等法院,但由於下述將提到聯邦議會的發展,1996年11月該特別許可申請被擱置。


1996年9月,作為一位「天主教後座議員」(Catholic backbencher),Kevin Andrews參議員以私人議員身分向澳洲聯邦議會下議院提交了「安樂死法律法案」(Euthanasia Laws Bill)。該法案後被稱為「安德魯斯法案」(the Andrews’Bill)。該法案旨在剝奪領地在協助死亡議題的立法權。安德魯斯解釋說,該立法是為了保護北領地的弱勢群體,否則他們將面臨被虐待、脅迫和失去自主權的風險。


依據澳洲憲法第122條,聯邦政府有權為任何領地制定法律;該權力在協助死亡問題上得到運用。然而,在隨後尋求廢除對領地在該領域的立法限制時,嘗試進行法律改革的辯論中,對於實施限制是否適當地使用該權力提出了質疑。


有趣的是,當時的一項民意調查發現,四分之三的澳洲選民反對通過安德魯斯法案。然而,兩大政黨中主要由天主教政客、醫療從業者和反協助死亡遊說團體,包括專門為阻止澳洲實行安樂死而成立的「反安樂死」組織,上述成員組成的聯盟成功地為通過安德魯斯法案進行遊說。這一運動最初仰賴於下述將討論的「滑坡論調」(slippery slope),並最終將戰略重點放在「致命注射」(lethal injection’)及生命的神聖性上。


該法案於1996年12月於眾議院通過,隨後參議院將其提交給法律和憲法事務委員會審議。委員會一共收到超過12000份意見書,其中大多數表達了反對協助死亡的意見。


1997年3月,在臨終者權利法(Rights of the Terminally Ill)頒布後不到兩年,即為該法律開始生效僅9個月後,聯邦政府通過了「1997年安樂死法案」(Euthanasia Laws Act 1997 (Cth)),宣布北領地的法律無效,並剝奪了領地未來對協助死亡的立法權。正如Funk所解釋的那樣,該法案的通過是源於「公眾和政治」(public and political fears)對協助死亡的恐懼。


該法案導致對1978年北領地(自治)法(Northern Territory (Self Government) Act 1978 (NT))進行修訂,新增第50A(1)條,該條規定北領地立法議會無權對「允許一人故意殺害另一人(無論是否設有條件)(包括慈悲殺人)或協助他人結束其生命」的相關法律進行管轄。


臨終者權利法從未被北領地立法議會廢除,但自1997年3月27日聯邦法律通過以來,該法律僅在紙面上存在。


在「1997年安樂死法律法案」通過後,一些評論者指出,「除非能以某種方式解決滑坡論調所帶來的恐懼,否則任何法律都無法終結對於協助死亡的辯論」。滑坡論調通常圍繞著這樣一個假設:將協助死亡非刑事化將「導致心理學和哲學上的滑坡」,最終擴大協助死亡的範圍至「最需要支持和照顧的人群」,並帶來「非自願」(non-voluntary)或「被迫」(involuntary)協助死亡的風險。隨後幾十年中,允許協助死亡所帶來的恐懼似乎並未得到緩解,因為直到2017年,澳洲才成功通過了協助死亡法案。


二、1993年至2017年間的法律改革嘗試

1997年Magnusson預測,透過在有著保障措施的框架內引入「死亡權利」(a-right-to-die)、促使協助死亡合法化,將會是澳洲「不可避免的發展」(inevitable development)。然而,這一預測的發展在接下來的20年裡被擱置了。


在1997年安樂死法律法案(Euthanasia Laws Act 1997)引入後的幾年裡,共有6次法律改革嘗試,均未能成功,這些改革希望能消除對領地在VAD議題上的立法限制。整體而言,在1993年至2017年間,澳洲各司法管轄區共提出了57項關於VAD的法律改革草案,但均未能成功通過。很少有法案能夠進入委員會或三讀階段。下文將探討了這一發展的可能原因。


Magnusson解釋:「在議會背景下,改革過程最終仰賴(一)廣泛的公眾支持;(二)主要政治辯論參與者的成功倡導;以及(三)議會促進。」


關於第一點,必須指出的是,自1990年代初期,VAD在澳洲已獲得了廣泛的社區支持。儘管在過去幾十年中,有關澳洲公眾對於協助死亡態度的學術研究有限,但民意調查顯示,受訪者中的絕大多數人幾十年來一直支持VAD。例如,在1990年代全澳範圍內的Roy Morgan民意調查中,超過70%的受訪者回答「是」,意即醫生應該在「無法治愈的患者正承受著無法緩解的痛苦」的請求下,允許給予他們致命劑量。


然而,Magnusson提出的第二點和第三點中,政客們似乎並不贊成這樣的法律改革。所有涉及VAD的未通過法案都是私人議員法案,也就是在沒有政府支持的情況下所提出的。儘管北領地的第一個成功通過的VAD法律也是通過私人議員法案引入,但這項法律與隨後未能成功通過的私人議員法案之間,關鍵區別如下:北領地法案是由首席部長提出,儘管他是以個人身分而非政府代表的身分提出的。然而,儘管該法案並非政府法案,卻仍然得到了他的政治影響力及其角色賦予權力的支持。


儘管過去的主要政黨沒有針對VAD的政策,並每次都允許自由投票,Willmott與White解釋:「政黨的歸屬與投票偏好」之間存在相關性,保守黨成員通常會投票反對VAD法律改革。同樣地,Ho與Penney在1992年得出的結論是,保守主義的程度通常可以預測對協助死亡的態度。在2018年發表的研究中,McGee等人檢視了自從第一個安樂死法案引入以來,澳洲政客對於VAD的態度。該研究強調,「個別議員的投票往往與其政黨歸屬和聯盟密切相關」,自由黨成員更可能投票反對VAD,而工黨成員則可能表示支持。他們的研究顯示,在1996年,澳洲各議會的政客反對協VAD合法化的論調明顯多於支持論調。然而,到了2017年12月,情況不再如此,全澳洲各地政客對於協助死亡的支持與反對論點的比例越來越接近。這導致了後來澳洲協助各州衍生死亡法律至現狀......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97期:心具眾理——心理師業務之辨明與發展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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