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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原告A(初診時42歲)因月經過多等症狀至北海道八雲町經營之八雲綜合醫院(下稱被告八雲町醫院)就診,在約6年8個月的期間(2007年3月~2013年11月)接受了34次口服避孕藥處方,以治療子宮肌瘤或子宮腺肌症。
2024/10/09
本件發生於1999年,原告X1在被告Y開設的和歌山醫科大學附屬醫院被診斷為急性會厭炎,在接受緊急呼吸道處置時呼吸心跳停止,因缺氧性腦病變陷入植物人狀態。X1及其父母X2及X3基於債務不履行或不法行為(使用者責任)向Y請求
2024/09/09
原告X為患者A(死亡時85歲)的繼承人,主張因被告醫院未能及早發現A的大腸癌,又怠於對癌症的追蹤觀察,延誤治療導致A因大腸癌轉移至肝臟死亡,以醫院負責人Y為被告,提出基於診療契約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訴訟
2021/12/20
於英美法系國家,醫療事故民事責任之論斷,係以「過失侵權責任」(negligence)之體系處理;於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日本及臺灣,醫療事故之被害人則除侵權責任外,亦得以醫療契約之債務不履行為請求權基礎向醫療提供者請求損害
2021/05/17
本件被告Y醫院所屬之B醫師為原告X治療持續性心房顫動,實施心導管燒灼術1,導致X於術後併發腦梗塞,殘留左半身偏癱及重度腦障礙等後遺症,原告X基於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提出損害賠償告訴。
2021/02/19
原告X於2010年5月30日因胸痛和呼吸困難而被送至某a市立醫院(即被告醫院)急診。X當時為35歲男性,身高167cm、體重89kg,體型肥胖。為檢查血氧濃度,主治醫師Y為X進行右鼠蹊部大腿動脈抽血。抽血後X出現右大腿麻
2020/11/27
本件為在被告醫院進行闌尾切除手術的患者原告X1及其雙親X2、X3,對術中因心跳停止導致的重度腦損傷,對被告醫院的經營者Y1、執刀醫師Y2及支援外科醫師Y3依診療契約請求債務不履行或不法行為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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