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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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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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20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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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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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條
課後照顧服務應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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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條
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符合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管理辦法之規定或具備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
國民中學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者之一者: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
二、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理、代課教師。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四、符合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五、公、私立大專院校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勞政等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學校、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課後照顧時,應視學生需要,增置全職或兼職特教教師或專業人員。 -
第66條
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整合及協調辦理身心障礙者課後照顧服務,必要時,並得跨校指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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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條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得以符合各身心障礙類別服務需求模式提供。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協助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轉銜。 -
第68條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
第69條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內容如下:
一、自立生活能力增進及支持,包括個人生活協助服務、財務及時間管理、交通及輔具資訊協助。
二、合適住所之協助及提供,包括協助住所租賃、無障礙環境改善。
三、社會參與及人際關係協助。
四、健康支持服務,包括保健諮詢、陪同就醫。
五、同儕支持。
六、社會資源連結及協助,包括就業支持、就學及經濟協助、專業服務。
七、其他自立生活相關支持。 -
第70條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符合各身心障礙類別需求,得視需求由同儕支持員、個人助理、服務督導、社會工作人員所組成之團隊提供服務,並聘專任或特約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同儕支持員配置比率,按服務對象之需要至多以一比十遴用;個人助理同一時段服務人數不得超過二人,其督導員與受服務人數比率,以一比六十遴用,未滿六十人者,以六十人計。 -
第71條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依需求評估結果,由身心障礙者及同儕支持員共擬訂自立生活計畫,建立身心障礙者自主生活方式,協助其實現自主生活時所需之各項人力協助,並依其需求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
個人助理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於活動與社會參與中所需之協助,且不得以外籍看護工遴用。 -
第7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復康巴士、情緒支持、行為輔導、輔具服務及其他福利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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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條
復康巴士服務對象以乘坐輪椅之身心障礙者為優先,並提供必要陪伴者一人享有與身心障礙者相同之優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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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條
復康巴士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精神照護機構。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四、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 -
第75條
復康巴士提供服務單位應置駕駛員、行政人員及綜合督導服務業務執行及管理人員;並配有復康巴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