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 法規類別
  • 修正日期
    2015/05/20
  •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 第88條

    輔具服務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化需求,配備必要之設施及相關專業人員,以提供個別化服務。
    輔具評估服務由輔具評估人員為之,輔具服務提供單位得視障別需要結合其他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 第89條

    輔具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居家無障礙環境及其改善到宅評估。
    二、提供輔具評估及使用訓練服務。
    三、提供輔具諮詢、取得、追蹤、維修、調整等服務。
    前項第二款必要時得提供到宅服務。

  • 第9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輔具中心所提供服務之場所應至少一處符合下列規定:
    一、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一百平方公尺,其展示空間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並應分別配置辦公、評估訓練、維修等場所。
    二、應配置輔具評估、訓練、檢測、維修、消毒等所需設備。
    前項輔具中心應置下列專業人員至少各一人:
    一、輔具評估人員。
    二、輔具維修技術人員。
    三、社會工作人員。
    前項輔具評估人員之設置,以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人口數為基準,身心障礙人口數超過三萬人時,每增加一萬人,應增置一名。

  • 第91條

    本辦法施行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自行或委託辦理之輔具中心,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符合前條之規定。

  • 第9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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