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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6/15
新創公司經營事業的修羅場,淺談背信罪與業務侵占罪

【背 景】
A跟B兩人是交往多年的男女朋友,有一日他們兩個突發奇想,要把旅遊過的國家用影片記錄,並且創建了一個影音頻道,得以讓他們自己把紀錄片上傳頻道留紀念。沒想到,因為影片拍得太好了,吸引了大量的粉絲,也讓他們決定要創了一個事業體去做營收並經營頻道。但是好景不常,沒想到有一天A竟然不能登入進去頻道,赫然發現B也把當初創立頻道用來收款的公司帳戶裡面的錢全部都被領取一空,也把頻道帳號密碼更改過。A一氣之下便去警局提告!

【關鍵詞】

【焦點檢視】
一、前言
在商業蓬勃發展的現在,只要幾位人士有志一同,便能自行創業,而在創立初期,創辦人們往往能夠同甘共苦,為了公司的未來全力打拼;然而,當公司開始獲利,或是面臨資金周轉的龐大壓力時,人性與金錢的考驗便會隨之而來。在實務上,最讓企業主與投資人心痛的,往往不是市場競爭的失敗,而是遭遇內部合夥人或股東的背叛。公司帳戶內的資金不翼而飛,或是重要客戶被無端轉移,這已經不再是單純的投資失利,而是極有可能演變成嚴重的商業犯罪與股東糾紛。

二、掏空資產成立「背信罪」還是「業務侵占罪」?
(一)背信罪的成立要件為何?
背信罪是典型的整體財產法益犯罪,行為人透過背信行為而使得被害人財產總額受到不利益。該罪某程度上是一種具委託信賴關係的民事債務不履行(或近似類型的侵權行為),亦即刑法以背信罪處罰嚴重程度的債務不履行,類似案例常見在現代的經濟犯罪領域,特別是高階經營團隊對於公司資產的違法處分或掏空行為,往往造成投資人極其嚴重的損害(特別是股票價額的減損)。
再者,背信罪為身分犯,本質上在於行為人受本人委託而有管理本人財產的權責地位及獨立自主權限,在為本人利益計算的前提下,違反與該權責地位具有功能關聯性之義務。而為他人處理事務者,違背誠信義務所要求之信任關係,竟從事違反任務之行為,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方能構成。如不具為他人處理事務之身分關係,即使有致生損害於他人財產或其他利益之不法行為,除成立他罪外,要難以刑法上背信罪相繩。
換言之,行為人原則上必須事先得到本人的委託,形成「財產照料義務」,具有「受委任為他人處理事務」之身分,這部分的委託專指照料本人的財產利益,不必與第三人發生財產事務關係,無身分者原則上只能依照刑法第31條擬制犯罪。
1.如何解釋背信罪的構成要件?
委託人與受任人因為基於信賴關係,在受任人為他人處理事務時,內部關係(即委任關係)在法律上就發生誠實之義務(處理委任事務)。亦即本人委託行為人照料其財產利益,而本於該委託信賴關係具有特定的財產照料義務(來源:法令、契約、事實的委託信賴關係)。
2.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違背任務之認定,必須考慮事務之性質、內容,有無相關法令、章程規定如何才是合乎任務之行為,或是考慮有無契約條款、特殊約定、交易習慣與誠信義務予以綜合判斷。所處理的事物本身具有高風險性(如投資期貨證券),行為人必須事先加以說明,如果本人對於風險狀況有一定的認知,而仍加以委任,則可因被害人同意,阻卻構成要件之成立。
3.財產上之損害結果: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受有損害
本罪為結果犯,必須背信行為致生本人財產或其他財產上之利益受損害,始成立本罪。如係對於本人非財產上利益(如商譽)加以損害,則不成立本罪。此損害之時點應從「背信行為實行時」判定,凡使現存財產上價值減少、妨害財產之增加,只要從經濟角度觀察結算後有高度可能性的財產減值均包括之。由於本罪所要保護的法益為他人整體財產之利益,在背信行為所產生的行為非價風險必須與財產損害的結果非價,具有「直接實質關聯性」,並且依照經濟價值判斷財產損害,必須足認有經濟意義上的損害才能認定財產損害。而有無整體財產利益之侵害,應就本人整體財產總額有無減少加以判斷,包括財產的積極受侵害,以及消極的期待利益之侵害。
(二)業務侵占罪的成立要件為何?
行為人的身份是要基於社會生活地位反覆從事而營生之事務,而為成立業務的執行關係,其在業務執行期間對於特定物已經具有持有地位,再透過客觀占有行動,表現出「易持有為所有」的心態自居,並享受物之使用權能。且不管是事實行為亦或法律行為所為之處分皆可。
而若要確定侵占之犯罪行為如何產生結果,因侵占罪是即成犯,行為人不必再實施任何行為,就可以對原所有人利益產生持續性的損害效果,從而享受所有地位的難度提高之客觀狀態。亦即,必須有明確的客觀事實足以認為,行為人已經取得的所有人的類似地位。不過,在即成犯下,侵占行為等同侵占結果了。

三、如何區分業務侵占罪還是背信罪?
(一)確認行為人主觀意圖為何?

侵占罪的主觀意圖限於「不法所有意圖」(出於自己或第三人得利意思),但是背信罪的主觀意圖包括「不法所有意圖」與「不法損財意圖」,即便行為人出於損害他人財產利益,而非出於自己獲利意思,也可以成立背信罪。所以背信罪是一種廣義的侵占行為,都是行為人破壞了被害人對其財產管理、處分、代表上的委託信賴關係,從而發生財產利益的損害,只不過背信並不限於財產的侵奪,而侵占必然要有具體財產的所有利益移轉現象。
 (二)如何區分與競合?
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而同法之侵占罪則指持有他人所有物以不法領得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而言,故違背任務苟係將其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意圖不法領得,據為自己所有,自應論以侵占罪。
兩者主要的區別在於,業務侵占罪著重於行為人將「持有之物易為所有」的不法意圖,且該物是基於業務關係而持有;而背信罪則著重於行為人「違背任務」並造成損害,其範圍較廣,不限於持有物。在合夥人將公司帳戶的錢領走的情況,通常會構成業務侵占罪,因為合夥人管理公司帳戶屬於業務範圍,將款項領走據為己有,符合業務侵占的構成要件。若同時有其他違背合夥任務,導致合夥利益受損的行為,則可能同時觸犯背信罪。 學說有認為侵占之於背信應優先適用,乃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有認為是法條競合之擇一關係。亦有認為,兩罪保護法益根本不同,背信罪保護的是整體財產法益,侵占罪保護的是個別財產法益,無法形成法條競合。

四、結論
在合夥關係中,各合夥人的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B把收款用的公司帳戶裡面的錢全部都被領取一空,雖然公司是兩位共同創辦,但仍須把資金運用在公司用途或是經過雙方同意合法使用。因此,合夥人所持有的合夥財產,屬於「持有他人之物」。如果合夥人負責管理公司帳務,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帳戶的錢轉入私人帳戶,或將營業所收現金占為己有,且有將其據為己有的不法意圖,即可能構成業務侵占罪。反之,若合夥人受託管理財產,卻故意違背其任務挪用資金,導致合夥事業受損,就可能構成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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