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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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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商標讀音相同但用字不同!?──淺談商標侵權
法領域
商標法第5條、第68條、第70條
【關鍵詞】
【背 景】
臉書以及IG擁有幾十萬粉絲的直播天后透過天后○妹有限公司註冊「○妹」「天后○妹」等商標註冊,但直播主陳○庭以發音完全相同的不同字詞為其直播名稱以及公司名稱,引發商標權爭議,法院判決陳○庭及其公司須賠償新臺幣293萬元,並不得再於直播、網路購物、成衣零售批發等商品或服務使用該等字樣。
【焦點檢視】
一、前言
商標是一個事業的表徵,消費者透過商標認識一個品牌、一間店或一家公司,而事業同時也透過商標加深消費者的認知,使消費者可以透過商標知道該商品的來源,所以,事業一般而言會透過註冊商標的方式,藉由商標法加強對於商標的保護,以避免其他人未經授權地使用,但即使經過註冊,仍時常會發生商標侵權的情形,以下,就讓我們一探究竟商標侵權的相關概念吧! 二、商標侵權的樣態 依據商標法第68條第1項,侵害商標權的情形包括:在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或(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所謂商標相同或近似,係指以具有通常知識經驗之一般商品購買人,於購買時施以通常之注意,就兩個商標整體之外觀、觀念或讀音隔離觀察,有無引起混同誤認之虞以為斷。並且,所謂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係指兩個商標因相同或構成近似,致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兩個商標為同一商標、兩商標之商品或服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或服務,或者,誤認兩個商標之使用人間有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 再者,同條第2項將「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此一附屬行為納入商標侵權的樣態之一。 最後,同法第70條將「著名商標」的商標侵權納入規範,以下情況視為商標侵權:在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或(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商標侵權使用的意涵 由前述的法條可以知道,「使用」商標是商標侵權的核心要件之一,「使用」意義是什麼?按商標法第5條第1項,商標之使用,指為了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並請留意,同條第2項規定,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前述行為的話,也是商標使用。
此外,「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指的是,不論第5條第1項或第2項所示之情形,客觀上均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才具有商標的識別功能,達到商標使用之目的。 四、結論 針對本案,法院認為,直播天后與被告使用之商標雖具有不同之文字外觀及寓意,但讀音完全相同,又沒有其他可資區辨部分,一般消費者於實際交易連貫唱呼之際,可能會誤認兩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從而,認定陳○庭及其公司之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本文出處: 月旦法學教室第2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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