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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9/19
緊追不放 執法過當?
          許哲涵(執業律師)
【法領域】
刑法第276條

【關鍵詞】
過失致死、客觀歸責、法不容許風險

【背 景】
  被告係保安警察隊警員,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男子騎乘機車違規停車,遂鳴放警笛,示意男子接受盤查,詎男子竟闖越紅燈逃逸,被告見狀隨即駕駛警備車在後追躡,過程中男子雙載之女子丟棄一包毒品海洛因,又向被告駕駛之警備車丟擲全罩式安全帽,被告及車上員警本於刑事犯罪偵查而在後追緝,男子為甩掉警備車跟追,行駛進入未劃設行車分向線、速限40公里之產業道路,並以40至50公里之時速超速行駛,復故意蛇行以阻擋警備車超越,嗣於該道路轉彎處失控,機車前車頭自行撞擊側路旁水泥墩護欄,導致女子因此死亡。

【焦點檢視】
  一、在判斷誰要對法益侵害的結果負責的標準上,早期通說與實務,並沒有明確區分因果關係與歸責的概念,而是單純以相當因果關係作為判斷基準,其內涵可參考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然由於相當因果關係之「相當性」概念不夠明確,所以對其仍有不同理解。然相當因果關係除內容抽象、不易預測,故有學者引進國外之客觀歸責理論作為判斷標準,惟需注意者,主張客觀歸責理論者在因果關係判斷上,係以條件說為主,只是透過歸責,限縮行為人的負責範圍,且可大幅削減主觀構成要件在該當性判斷的重要性。

  二、客觀歸責理論中,首先要求行為人之行為要製造法不容許的法益侵害風險。是以,若行為人是為了追求一個更高度的生活利益,而接受某些行為的附帶風險,就不被認為是不法行為。本案,一審判決被告犯 過失致死罪,被告上訴後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91號刑事判決)改判無罪。本文認為高等法院秉持客觀歸責的精神,詳加論述了被告的行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被告駕駛警備車在男子機車後方跟追,既係本於刑事犯罪之偵查追緝、現行犯之逮捕而為,以有效緝捕犯嫌、消弭犯罪、維持治安,則即應以其係基於偵查追緝刑事犯罪、逮捕現行犯之追緝目的,而非以交通違規之追蹤稽查目的,檢視其所採取之追緝方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就適當性原則而言……本案車禍發生時,被告係基於刑事犯罪之偵查追緝及現行犯之逮捕而為追緝。本案被告採取駕駛警備車在男子機車後方跟追之方式,以攔停緝捕刑事犯罪之犯罪嫌疑人,核被告所採取之方法,係當時可以有效達成偵查刑事犯罪之目的,符合適當性原則。(2)就必要性原則而言……男子騎乘機車可自主決定是停車受檢亦或繼續逃逸,男子選擇繼續逃逸並故意選擇產業道路行進以便甩掉警察跟追,並以40至50公里之時速超速行駛,又故意蛇行……被告……多次叫男子停車,並無故意碰撞機車、超越機車或把機車逼向路旁之撞車、超車、逼車等妨害男子安全駕駛之動作,則被告以上開方式在後跟追男子、女子,已係採取對男子駕駛機車行進安全影響最小、侵害最小之方式追緝,核被告所採取之追緝方法,足認已符合必要性原則……(3)就狹義比例原則而言……是以被告上開跟追行為只是影響男子騎乘機車之行進路徑(大路或小路)、行車速度(快或慢)、行駛方式(直線或蛇行)等等,被告為達偵查刑事犯罪、維護治安之目的而在後追緝,其達成此目的所生之利益,遠高於因其因跟追對男子騎乘機車行進所生之上開影響或損害,符合「狹義比例原則」。至於女子、男子雖係因男子騎乘機車撞擊水泥墩護欄被拋甩出去而生死亡、受傷之結果,惟查,男子騎乘機車逃逸規避停車,本無任何正當理由,且要停車受檢亦或繼續逃逸全繫於男子之自主決定,被告及警備車上員警並未給予任何物理上之壓力,男子有完全之自由意思決定其將採取之行動,並非被告或警備車上員警所得箝制或壓制。男子選擇拒絕停車受檢而逃逸,並故意選擇路寬約4、5公尺、速限40公里之產業道路行進,又以40至50公里之時速超速行駛,復故意蛇行又未注意車前狀況,自行招致危險,終致機車行經轉彎處失控……」

  三、承上,可以認為法院似乎認為被告所的行為,根本沒有產生法不容許的風險,因此對被告為無罪判決,也讓警方在執法的時候更有具體的素材可以參考。

【必讀文獻】
1.林鈺雄,新刑法總則,2009年,147-177頁。
2.張麗卿,客觀歸責理論對實務判斷因果關係之影響,法學新論,13期,2009年8月,1-29頁。
3.蔡聖偉,刑法問題研究(二),2013年,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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