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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7/05
廣告中的節能標章過期了!?──論公平交易法之不實廣告
【月旦法學教室第189期】
【法領域】

公平交易法第21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1條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第21條處理原則」)

【關鍵詞】

【背 景】

富○媒體公司與浩○公司銷售「小○陽電鍋TR-XXXX」,於購物網站中表示該商品榮獲節能標章,但此一標章認證之使用期限已經到期,浩○公司並未再為申請,也沒有撤下此等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遭受公平會裁處。

【焦點檢視】

一、不實廣告之立法目的

  按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旨在避免交易相對人基於不實之表示或表徵,而作成錯誤判斷之交易決定,且事業以不實資訊為廣告內容增加交易量,亦將影響或減少合法競爭之事業與交易相對人交易之機會,故應規範該等行為,寓有保障消費者權益與防止不公平競爭,以維護競爭秩序之精神。

  須注意者為,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亦針對不實廣告為規範,「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第1項)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第2項)」,由此可知,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於不實廣告之案件中,將有重疊之處,惟二者仍有不同。

  詳言之,公平交易法第1條提到,消費者利益之保障為立法理由之一,但是,公平交易法除了消費者利益保障外,尚有維護競爭秩序之功能,並非著重於處理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私權關係,而是著眼於不實廣告對於競爭秩序之影響,藉由行政機關之介入,以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之公益。換言之,為不實廣告之事業,可能一方面被公平會之行政處分處罰,另一方面,依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債務不履行等規定,對消費者負民事責任。

二、不實廣告行為之要件

  就不實廣告行為之構成要件而言,需參照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2項以及第21條處理原則。

  就規範客體而言,係「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且必須位在商品、廣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上;又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2項對此有更進一步之說明,「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 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簡言之,凡具有招徠交易相對人效果之事項,即為不實廣告之規範客體。舉例而言,消費者看到牛奶之製造日期為購買當天,會認為該瓶牛奶新鮮而決定要購買,製造日期即有招徠效果。

  而規範行為則是對上述客體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依據第21條處理原則第5、6點,所謂虛偽不實,「係指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者。」,又所謂引人錯誤,「係指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而有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者。」並在第7點提供了9項判斷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考量因素。

三、結論

  本案節能標章屬於某種產品特性、品質之保證,若有此一認證,將吸引想要節省能源、減少電費支出之消費者購買,具有招徠效果,屬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又此一標章認證之使用期限已經到期,而仍然標示於購物網站之廣告上,係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故事業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公平會之處分並無疑義。另外,個別消費者亦得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主張損害賠償、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等。

  就近5年半以來之統計,公平會作成之處分總計836件中,其中不實廣告部分為389件,占了大概47%,可見不實廣告在實務上十分常見,值得我們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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