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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6/15

刑事大法庭開張

文:王子鳴 (執業律師)

背 景

有鑑於裁判或法律見解歧異,為確保裁判法律適用之一致性。因而,2019年1月新增通過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至第51條之11,在最高法院建立大法庭制度,取代過往的決議制度,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的重要司法改革。

制度施行後,刑事大法庭第一件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重罪)之車手,同時觸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輕罪,但法律效果有強制工作),依刑法第55條論以重罪後,是否仍須宣告強制工作?因最高法院前後有不同見解,經提案送交大法庭後,於2020年1月16日並邀請4位專家學者為言詞審理辯論後,於2020年2月13日做出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採取限制的肯定說。

先撇開實體法上的爭議,這第一件案件從提案至裁定,程序上依新制是如何運作走來,以下簡單為文簡介。

焦點檢視

一、提案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第1項規定,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刑大法庭裁判。另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當事人(檢察官、被告)亦得受理庭請求裁定提案予大法庭。

本次即由最高檢察署向最高法院刑事第2庭提出請求,刑事第2庭經評議後亦認為先、後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有應予統一之必要而予以提案。

二、裁定前徵詢各庭意見

裁定送交大法庭前,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為前項裁定前,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受徵詢庭應於30日內以回復書回復之,逾期未回復,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經任一受徵詢庭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時,始得為前項裁定。

本次最高法院刑事第2庭經徵詢其他庭意見之程序後,有4庭同意該庭見解,3庭不同意,另1庭持其他意見。因而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第1項第2款之規定,以裁定將此法律爭議提交刑事大法庭,以統一法律見解,為最高法院首件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之案件。

此外,2018年10月份時,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已經針對同一問題,認為一律強制工作的法律效果,有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先行聲請大法官解釋,未來亦值得關注。

三、刑事大法庭之組成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6規定,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11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1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9人擔任。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1人,且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2分之1。

四、大法庭之審理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8第1項規定,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因而,本次於2020年1月16日開庭審理。此外,依同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於刑事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行言詞辯論,即採強制辯護,故本次被告方面即指派法律扶助律師為之辯護。

其次,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8第4項規定,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本次即選任林鈺雄教授、薛智仁教授、楊雲驊教授、許恒達教授4位提出法律上意見,作為重要之裁判參考。整個言詞審理共花費約4小時。

最後,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9第1項規定,自辯論終結之日起30日內宣示。故本次定2020年2月13日做出裁定。裁定後,該見解送回當初提案之刑事第2庭,由該提案庭對該個案為終局判決,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0規定,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法領域: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至第51條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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