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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5/10/30
再見,反面理論?!  
【法領域】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 

【背 景】   
  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04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中,針對某甲(原告)所有漁船受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被告)給付之優惠油價補貼款,嗣後被查獲從事非漁業行為,依法應繳回補貼款。被告得否作成下命處分命原告繳回之爭議進行討論及決議。換言之,該決議之爭點在於行政機關所為授益行政處分,因違法經撤銷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時,行政機關得否作成下命之行政處分命返還。 焦點檢視 

一、公法上不當得利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發生原因眾多,例如因行政契約之無效、撤銷,或是因授益處分之撤銷、廢止等。其中如為因授益處分之撤銷而生者,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之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二、反面理論適用之爭論   
  行政機關對於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請求途徑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或是行政機關直接以行政處分之形式命相對人返還(即學理上所謂之「反面理論」)。關於「反面理論」之容許性存有相當之爭議,贊成「反面理論」之見解認為行政機關若欲採用行政處分,無須法律之授權,因為行政機關對於財產變動所依據之行政處分,如依法享有撤銷或廢止之權限,則此項作成撤銷或廢止之權限,亦可包含作成給付裁決命其返還之權限。然而,否定說見解則主張「反面理論」有違法律保留原則,蓋單純行政處分之行為形式仍可能因連結法規範而導致法律效果之產生,進而對於人民之權利產生影響(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00號裁判參照)。另外,否定說見解認為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繼受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48條,但並未有如該法第49條之1第1項後段「應返還之給付,以書面之行政處分核定之」之規定,故尚不能以受益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負有返還所受領給付之義務,而認處分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之。 

三、本件分析   
  本決議結論採取否定反面理論,其亦採取如上所述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繼受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48條,但並未有如該法第49條之1第1項後段之規定。而本件原告雖有將申購之優惠漁船油用於從事非漁業行為,而該當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1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惟該標準內並未另賦與主管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命人民為給付之依據,該規定僅係重申漁業人應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意旨,並不得解為主管機關有單方以行政處分裁量命漁業人返還不當得利之核定權。準此,本件被告機關以函文通知漁業人繳回優惠油價補貼款,並未對外直接發生下命原告繳回優惠油價補貼款或確認給付種類、金額之法律效果,核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 

【必讀文獻】 
1.程明修,告別「反面理論」,月旦法學教室,145期,2014年11月,6-8頁。 
2.劉建宏,行政主體向人民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途徑,月旦法學教室,18期,2004年4月,20-21頁。 
3.蕭文生,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實現──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判字第六二○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119期,2005年4月,191-201頁。
4.陳清秀,行政規則與行政習慣法,月旦法學雜誌,156期,2008年5月,8-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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