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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4/08
總統候選人的名字可以變成商標嗎!?──論使用他人姓名註冊商標

背 景

美國大選在11月初落幕,回顧選舉過程,選民以各式各樣的方法表達自己對於總統候選人的支持與反對。有一位選民試圖將「川普太小」的字樣註冊為商標,並將其印製在T恤上,其商標申請遭專利商標局駁回,經訴願,仍被美國最高法院駁回。

焦點檢視

一、前言

想要將名人的名字用於販賣商品而申請商標的情形,在國內外並不少見。雖然本次時事發生在美國,但我們仍然可以一窺我國商標法是否允許申請人註冊含有他人名稱的商標,從中了解如果事情發生在臺灣,可能會有怎樣的結果。

二、商標註冊的要件

依據商標法第29條、第30條以及第32條,如果商標註冊申請要通過審核,必須要具有識別性,並且不能有第30條的不得註冊事項,否則智慧財產局將會依同法第31條駁回申請。其中第30條第1項列舉15項不得註冊事項,其中第13款與本次時事相關。

有一點值得留意,依據商標法第1條,商標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以及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詳言之,不僅是要避免消費者因為誤認商標而購買產品或服務,同時也禁止抄襲、仿冒或減損他人商標等不公平競爭的行為。所以第30條第1項列舉的事由中,多半以此為出發點。但第30條第1項第13款同時也旨在保障自然人的人格權。

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

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倘若商標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稱號者,原則上不得註冊。但如果經過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則可以註冊。本款旨在保障自然人的人格權,並且,「肖像」的部分並不限於「著名」的肖像,但「姓名、藝名、筆名、稱號」則必須是「著名」的。

首先須要注意的是,既然本款以保護自然人的人格權為目的,當該自然人已死亡,參酌民法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該「姓名、藝名、筆名、稱號」自無再予保護之餘地(參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再者,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所謂「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例如Celine Dion,我國法院參酌其為世界知名法語及英語流行女歌手,曾經獲獎無數,發行超過數十張個人英語音樂專輯,全球專輯銷量上億張,並且舉辦多次世界(包括亞洲)巡迴演唱會等因素,從而認為Celine Dion在西洋流行歌壇已係具有高知名度之公眾人物,並廣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而達於著名之程度(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68號行政判決)。

最後,所謂「藝名」,一般人會聯想到影視娛樂之演藝人員,然而,有判決認為,「藝名」並未限於影視娛樂之演藝人員之名稱,也包括職業運動之運動員的本名、別名、暱稱或球衣編號。原因在於,職業運動之運動員堪稱係參加具有表演技藝性質之運動賽事為職業,應屬「藝人」之一種(參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78號行政判決)。

四、結論

綜上所述,依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商標含有他人肖像,且未得該他人同意者,智慧財產局將依法駁回申請;又商標含有他人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稱號,且未得該他人同意者,智慧財產局也將依法駁回申請。

倘若有一位申請人向我國智慧財產局申請將「川普太小」的字樣註冊為商標,參酌Celine Dion案的法院判斷,基於川普曾任美國總統,走訪世界各國,且出席各種國際場合,受到各國媒體報導,廣為人知,其姓名似屬於著名姓名,故智慧財產局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法領域: 商標法第1條、第30條至第32條


關鍵詞: 商標商標註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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