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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3/12/07
偷「機」不著蝕把米
 

【法領域】
民法第十五、十五條之二

【背 景】
新北市某男子患有精神障礙且行動不便,工作不穩定,去年中接到電信公司行銷電話,到年底前陸續申辦共六支零元手機,每月電信費逾三千元,因無力負擔高額月租費,家屬認為業者趁其心智能力不足推銷,向新北市消保官求助,業者強調申辦手續是經男子再三確認,經協商後業者同意取消違約金,陸續解約剩三支手機。消保官提醒,身心障礙者之家屬,可向各電信業者索取「身心障礙者限辦行動門號申請書」填寫,並附上相關證件影本,送往各家電信業者,未來身心障礙者若前往申辦,都會受到限制。

【焦點檢視】
一、行為能力之類型
法律行為的生效,必須當事人有行為能力。行為能力係指當事人得以自己之意思表示,使其法律行為發生上效果的資格。我國民法將行為能力分成三種類型:
(一)完全行為能力
原則上滿二十歲之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成年已結婚者,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亦有完全行為能力。完全行為能力人得有效自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原則上,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未得允許者,單獨行為無效,契約行為效力未定。因限制行為能力人係於特定情形下,其自為之法律行為仍為有效,民法就該等特定情形,有種種詳細且複雜之規定(民法七七至八五)。惟該等情形並非本文重點,故不在此多花篇幅贅述。
(三)無行為能力人
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人,吳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意思表示,依第七五條為無效,若其欲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依第七六條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之。

二、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
行為能力有無之判斷標準,以年齡定之,雖屬客觀,但不免僵硬,成年但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若其所為意思表示仍認為有效,無法保障其權益,故民法設有監護宣告制度,而若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一概認其為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則又缺乏彈性,無法按其程度之輕重為不同之保護,因此,民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增訂輔助宣告制度,俾能充分保障該等人之權益,有關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說明如下:
(一)監護宣告
民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為監護宣告。而受監護宣告之人依第十五條規定,無行為能力。因此,若受監護宣告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程度已達「不能」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其所為之法律行為無效。應注意者為成年人若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但尚未聲請法院為監護宣告前,其仍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因此倘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則須依第七五條後段規定認為無效。而受監護宣告人雖已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情事,但未受法院為撤銷監護宣告前,仍為無行為能力人,縱使其表現與正常人無異,所為之法律行為仍為無效。
(二)輔助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其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程度較受監護宣告之人為輕,依民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當事人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僅需達到「顯有不足」,無須至「不能」之程度,即得聲請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而應注意者係受輔助宣告之人仍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並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其行為能力,惟為保護其權益,於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除非該重要之法律行為係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因此,民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列舉數款受輔助宣告人應經輔助人同意始得為之之重要法律行為,同條第二、三項亦規定受輔助宣告人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情形,亦應經輔助人同意。有學者即認為受輔助宣告人有完全行為能力,但於法條所規定之事項又須經輔助人同意始得為之,法律效果過於複雜,輔助宣告制度,使得受輔助宣告之人地位類似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故立法上宜考慮認受輔助宣告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或許較為妥適。

三、時事簡析
本例中男子雖患有精神障礙,倘其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仍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與業者簽訂之契約為有效,除非其係民法第七五條所規定後段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方得依該條規定認為契約無效。若男子精神障礙之情形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且已經法院宣告,則其為無行為能力人,所簽訂之契約為無效,亦無後續解約之問題。而若男子精神障礙之情形僅達受輔助宣告且已經法院宣告,因其仍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與電信業者簽訂之契約亦非民法規定應經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故該契約仍為有效。目前只能藉由政府及業者的配套措施,保護該等精神障礙之人,未來立法上此種對受輔助宣告人不利之情形,仍有值得斟酌是否往學者建議方向之必要。

【必讀文獻】
1.林誠二,民法總則禁治產宣告修正草案──成年監護制度之評析,法令月刊,2008年1月,59卷1期,31-40頁。
2.林秀雄,論我國新修正之成年監護制度,月旦法學雜誌,2009年1月,164期,139-1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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