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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3/04/15 |
大法官會議釋憲制度將有大變革 【法領域】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背 景】 司法院於一○一年年初邀請甫於九十九年卸任之四位大法官及多位憲法學學者組成研修會,以多年來相關司法改革理念為基礎,歷經十四次會議討論,大幅度修改大法官審理案件之程序。司法院院會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七日通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將現行法三十五條條文修正為一○九條。本次修正以「解釋制度司法化」、「審理程序透明化、精緻化」、「權利救濟實益化」、「案件審理高效化」為修正重點。其修法目的在於落實司法改革以及提升釋憲效率,使釋憲制度更能發揮維護憲政秩序及保障人權之功能。
【焦點檢視】 本次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以「解釋制度司法化」、「審理程序透明化、精緻化」、「權利救濟實益化」、「案件審理高效化」為修正重點。以下將就本次修正草案之重點摘錄如下:
一、審理組織法庭化
本次修正,將審理案件組織予以法庭化,區分行使職權之法庭為憲法法庭及統一解釋法庭,不再以大法官會議方式行之。並增訂言詞辯論之一般程序,明定特定案件應行言詞辯論。且明定裁判書格式及其應記載事項。
二、審理程序透明化 本次修正力求釋憲審理過程透明化,增訂公布審理案件時程之規定,使各界有機會主動表示意見,而達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
以往大法官所作成之不受理決議雖附具理由,惟如有不同意見則未隨同公布,此次司法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則規定,如大法官對於不受理裁定提有意見書者,亦應與不受理裁定一併公布,此亦為強化程序透明之一環。
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聲請釋憲主體,此次則考量行政程序之最後性,合理修正機關聲請之要件,明定須國家最高機關或獨立機關始得聲請,使國家機關能充分發揮其權能。且亦增訂法院聲請釋憲程序、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審判程序及地方制度爭議解決之程序。
三、審理程序效率化 為解決現行法規定無論合憲或違憲解釋均須達三分之二門檻,常導致案件評決不易,修正草案規定違憲判決應達三分之二以上門檻,未達者即應為不違憲之判決,以使案件一旦付諸評決,即能獲得明確結論。
修正草案亦增訂審理案件之期限規定。案件之審理應於六個月內先決定是否受理,俾外界知悉並有機會提供意見。受理意見經評決通過者,應於六個月內提出裁判主文意見,送請評決。原則上,自法庭收受案件之日起,至作成判決之日止,不得超過三年。
四、降低立委聲請釋憲之門檻 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立法委員須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始得聲請釋憲,此次修正降低聲請門檻,只要立委總額四分之一連署即可聲請,使其能充分反映民意。
五、權利救濟實益化 增訂人民得毋須用盡審級救濟程序,而得於法院審理程序中即可提出違憲審查聲請。人民就其為當事人之訴訟案件或非訟事件,認為裁判所應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得於法院審理程序,提出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判決之書狀。法院如認其主張有相當理由時,應轉送憲法法庭。
此次修正亦明定宣告法令立即失效或定期失效,原因案件之救濟程序,以及法院裁判案件時之適用情形。對於定期失效之宣告,授權法院裁判於適用上,能審酌人權保障及公益之維護,而得裁定停止案件之審理程序。
六、裁判改採主筆大法官顯名制
裁判採主筆大法官顯名制,明定判決主文應經參與審理之大法官充分合議並依法評決後,由大法官一人依合議結果主筆撰寫判決書,並予顯名,使裁判理由無須再經冗長之文字討論,以期有助於提升審理案件之效率。
【必讀文獻】 1.吳信華,「憲法訴訟法」草案評析(上)(下),月旦法學雜誌,141、142期,2007年2、3月,146-170、203-230頁。
2.張永明,憲法訴訟法草案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145期,2007年6月,21-39頁。
3.蕭文生,自組織、程序、釋憲類型及解釋效力觀點評析憲法訴訟法草案,月旦法學雜誌,145期,2007年6月,5-20頁。
4.廖元豪,憲法訴訟法草案的幾點評析──從「活化憲法」的角度出發,月旦法學雜誌,149期,2007年10月,40-55頁。
5.蘇永欽,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芻議(上)(下),月旦法學雜誌,156、157期,2008年5、6月,158-186、126-14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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