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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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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與使用利益──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78號民事判決
【摘要】
定著物之直接占有人對定著物所坐落之基地同時亦成立占有。惟定著物之直接占有人對基地若未具有占有連鎖,並且,定著物之直接占有人又未直接自基地所有權人處取得占有之本權者,則定著物之直接占有人縱有權占有定著物,惟其對基地乃成為無權占有。
定著物之直接占有人,藉由定著物之占有基地,進而使用基地,以致不論定著物有權或無權占有基地,亦不論定著物之直接占有人有權或無權占有定著物,定著物之直接占有人所受基地之使用利益乃直接來自於基地所有權人之財產,自具直接因果關係。再者,定著物之有權直接占有人無權占有基地,是否有使用基地之權?乃依無權占有基地之定著物有權直接占有人是否為善意,以及定著物有權直接占有人無權占有基地縱為善意,其主觀上認定所享有之權利範圍而定。 【目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 點 參、歷審法院之判決要旨 肆、評 析 伍、結 論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事實摘要
A地及坐落於其上之花棚原均屬甲所有,惟因遭甲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嗣後由乙拍定。乙於取得執行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後,因而取得A地及坐落於其上之花棚之所有權。丙自乙處受讓A地之所有權,惟因花棚未經保存登記,以致乙依據民法第759條之規定不能有效處分花棚之所有權,從而,花棚仍屬乙之所有。然而,依據或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之規定,推定在花棚得使用期限內乙與丙間有租賃關係,因而令乙所有之花棚占有丙之A地乃屬有權占有。
雖A地及其上之花棚現已分別由丙及乙取得所有權,惟甲仍始終占有、使用該花棚。於是丙乃依據民法第767條以及第179條等規定,請求甲返還A地以及使用A地之不當得利。甲則抗辯稱,按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通說係解釋為買賣之一種,該花棚既尚未點交,乃意味著出賣人甲尚未交付該花棚予買受人乙,所以,甲對該花棚及其所坐落之A地仍屬有權占有。 貳、爭 點
一、甲是否無權占有A地?
二、甲是否應對丙負擔返還A地使用利益之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參、歷審法院之判決要旨
一、前審法院之判決要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前審法院首先固然肯認定著物不能脫離其基地而獨立存在,從而,使用定著物者勢必會使用其基地,進而,使用無權占有基地之定著物者,乃構成對基地不法之妨害。然而,前審法院卻否認定著物之使用人具基地占有人之地位。在此,前審法院認為,定著物之所有權人始為基地之占有人,所以,不論定著物有權或無權占有基地,其使用人不論是否有權或無權使用定著物,對基地均未構成無權占有,以致基地所有權人對定著物之有權或無權使用人不得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其返還基地。 ...... 肆、評 析
由歷審法院之判決要旨可以得知,本案之關鍵問題,乃係定著物之直接占有人對基地是否亦構成占有?以及就基地之使用,定著物之直接占有人應否對基地所有權人負擔不當得利返還責任?進而,在此乃有必要探討民法上占有以及間接占有之成立要件,乃至占有與使用利益間之關係。茲分述之如下:
一、占有之成立要件 占有之成立要件有二,茲分述之如下: (一)客觀要件:事實上管領力 占有之客觀要件,如同民法第940條所示,乃係對物之事實上管領力(tatsächliche Herrschaft)。 蓋在所有權或定限物權之情形,乃係法律賦予權利人對物享有某種權利, 惟有別於所有權或定限物權,占有則係建立在對物之事實上管領力之上,從而,縱非所有權人或定限物權人,只要對物有事實上管領力者,亦得成為該物之占有人。至於何人對於某物是否有事實上之管領力,乃斟酌個案中之全部情況,依交易觀念定之。 並且,對物之事實上管領力,乃以維持一段時間為必要, 惟物依其性質,占有人對該物之管領力縱暫時有所減損,乃無損於事實上管領力之持續。例如:車主將其愛車置放於路邊過夜,解釋上車主對其愛車始終有事實上管領力,而為其愛車之直接占有人;又如:屋主出外度假,解釋上亦對該屋始終有事實上管領力,而為該屋之直接占有人。 此外,在個案中若數人對某一特定物皆存在一定之管領力,惟何人之管領力始具法律上之重要性而成為該物之占有人,亦依交易觀念定之。例如:消費者在百貨公司所試穿之衣物,縱消費者對該衣物在試衣間內暫時有單獨的管領力,惟此等管領力並無法律上之重要性可言,解釋上消費者仍非該衣物之占有人,百貨公司始為該衣物之占有人。 然而,民法第947條所定占有之繼承,乃例外不以繼承人對物有事實上管領力為必要。亦即繼承人縱未對物有事實上管領力,惟繼承人乃逕行依據民法第1147條以及第947條第1項等規定,繼承被繼承人對該物之占有。...(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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