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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9/24
空白與規範性構成要件之區分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導論
近年來,從憲法法庭針對證券交易刑法(下稱「證交刑法」)的違憲審查,到最高法院有關廢棄物清理刑法(下稱「廢清刑法」)之個別要件所發展的解釋方法,都可看到不法構成要件必須連結其他法律規定,始能確定其內容與適用界線。不同於教學場域,刑法從屬性(Akzessorität des Strafrechts)在司法實務實屬一項不容忽視的議題,涉及的爭點不僅多樣化,而且大多集中在附屬刑法領域。基本上,所謂的從屬性是指,某個價值判斷取決於另一個邏輯上先行的價值判斷。依此,「附屬法」(Nebenrecht)便是從屬於一個其所依附的「主要法」(Hauptrecht)。因為附屬法的規範結構與主要法保持緊密的連動關係,所以與前者有關的解釋勢必無法忽略後者規定。如此一來,只要刑法各罪依附在其他領域的法律規定,而且作為一種附隨規定(Annexbestimmung),也就不得不看主要法的立法背景與目的。附屬刑法的功能因此往往被導向於擔保主要法的實效。儘管如此,不論是規定用語或解釋方法,刑法明顯不同於其他法律規定的操作。畢竟每部法律所欲規範的社會事實本有差異,再加上自身的建構原理要求,難免會採取不同的評價程序。就算刑法各罪依附於其他法律規定,不法構成要件之解釋不必然就會完全失去自主性。
然而,除了技術性的要件解釋外,其實還有一個更為關鍵的先決問題必須處理,也就是某個具有從屬特徵的不法構成要件究竟為「空白構成要件」,還是「規範性構成要件」?此處的區分意義在於,(1)前者的立法正當性取決於,外於刑法的規定或法制度同樣受到法明確性原則的拘束,但是對後者來說,不法構成要件的文義本身已有必要滿足刑罰的可預見性;(2)故意所對應的事實情狀會因為不法構成要件的屬性劃分而有差異。
考量到本文作為法律思維引導的論文,筆者無意深入分析刑法從屬性的理論基礎,而是扼要地介紹行為規範的建構原理,緊接者以此作為空白與規範性構成要件的區分基準。

貳、完整或待填補的不法構成要件
不可否認,空白與規範性構成要件的區分本非容易之事,判斷上多少存在一定的浮動性。為了便於說明,筆者此處以廢清法第46條第2款作為例子。本罪規定的可罰條件為,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生污染環境。而看似簡潔的文義設定,卻在我們進行個案的解釋與適用之前,其中的「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與「廢棄物」究竟屬於空白或規範性構成要件,已是一項獨立且難解的爭點。
一、行為規範與行為義務
當前社會因為系統的功能分化,不同系統之間的運作都有各自依循的行動邏輯與價值決定,例如市場透明與資訊揭露之於證券市場的公平與穩定、食品製造於科學實證意義下的風險管制需求、人類生存條件因生態環境受到保護而能夠永續等。基於個別系統獨有的運作條件與風險議題,以及為此所發展的制度性框架,觀察重點不再是單純的個人於人際之間如何行動,而是基於群體主義12的視角,行動本身會如何對抽象制度產生作用,進而影響所有成員參與社會運作的利益。所以,就算是個人的違誤行為,都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地撼動個別系統應有的狀態,進而導致整體社會的不穩定。隨著公眾對於個別系統的穩定需求增加,在行政法或民事法的既有規範架構下,刑法採取從屬性立法或許是考量到立法經濟,透過規範指引的方式避免用語重複。不過,更重要的是,從積極的一般預防來看,這樣的立法不僅限於強化「非刑法規定」所預設的價值決定,更是主動地形塑公眾的不法意識,也就是某個違法行為不再只是輕微的不法,而是帶有更嚴重的刑事不法性。...(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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