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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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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金管會裁罰案例談台灣銀行業法令遵循制度
我國對於銀行、金控公司的法令遵循制度早已在民國90年訂定。雖然裁罰數目不多,但並非表示我國的銀行業的法令遵循已臻於完善;反而,企業內部法遵單位往往在重大違規案件無法發揮適當的功能。本篇文章由近期內兩則裁罰數額最高的案件為例,指出我國銀行內部法遵體系的不當,並給予改善的建議。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2期】
金控與銀行業法令遵循制度的訂定與變遷
財政部早於2001年10月31日即訂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於2011年3月29日後則將兩部實施辦法合併為「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最近一次修正則為2017年6月。該辦法訂定至今裁罰次數雖然不多,但也漸漸可從該數次裁罰中端倪主管機關對於法令遵循制度建立之決心。…
建構具備自我檢示能力之法令遵循制度,以避免違反法令規定情事重複發生
法令遵循主管向董事會報告法令遵循情形時,配合「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今年度的修正,其報告內容須包括:金管會檢查、處分、重大偶發、法遵檢核及內部稽核發現之重要違反法令缺失及檢討改善措施、配合法令修訂內部規章及因應措施、法遵教育訓練、自評檢核及法遵考核等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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