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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2/20 |
侮辱公務員罪合憲,侮辱職務罪違憲(113憲判5判決)
2024年5月,憲法法庭公布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最高法院公布刑事裁判799則,本期精選13則。
本文試讀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
【導讀】
本件憲法爭點是:《刑法》第140條侮辱職務罪與侮辱公務員罪,是否牴觸《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憲法法庭認為系爭規定保障法益,不是「公職威嚴」,而是「公務執行」,並就侮辱職務罪採嚴格標準審查,就侮辱公務員罪部分,因另涉對公務員之侮辱,則採中度標準審查,結論認為前者違憲,後者合憲;侮辱公務員罪雖然合憲,但限於行為人「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
【關鍵詞】言論自由、公務執行
【裁判摘錄】
一、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歷次修正條文如附表三),其中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二、上開規定關於侮辱職務罪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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