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心跳器官捐贈以同意安寧緩和醫療且有捐贈意願者為限

文章發表:2017/10/12

醫事新聞摘要

根據器官移植登錄中心的統計,國內目前約有9千多人等待器官移植救命,但每年判定可捐出器官者僅2百多人,顯然入不敷出。衛生福利部日前召開專家會議討論「無心跳器官捐贈」的可行性,醫事司司長表示:「無心跳器捐的適用對象為同意安寧緩和醫療並有器捐意願的患者,當撤除維生設備,病人心跳停止5分鐘後仍無恢復跡象才可以執行器官捐贈。」也就是說,未來無心跳器官捐贈應符合「同意實施安寧療護」且「簽署器官同意捐贈」此二大要件。

法條便利貼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條第1項:「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6條第1項:「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經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
二、經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

參考文獻

  1. 李志宏、施肇榮,「人體器官捐贈與移植(上):法律制定、沿革與增修」,臺灣醫界,Vol.54, No.12,頁41-4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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