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證明文件,到底應該怎麼開?

文章發表:2018/11/14

马老师

案例

案例一:某医生朋友咨询,能不能开证明没有病的诊断证明,好绕口!具体情况是:医生朋友的同事,孩子因病休学,病愈后准备返校,学校要求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证明该学生健康状况适宜上学。

案例二:某公司员工王美丽在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间,因怀孕持病休证明申请休息一个月。后经核实,该病休证明为其婆婆(某医院职工)找熟人开具,无相关病历资料和费用产生的资料。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旷工超过一定期限为由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两级法院审理,均不支持王美丽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的诉求。法院审理中,医生李某自认开具病休证明时并未见到王美丽。

案例三:某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持当事人所提交证据之一,某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请该医院就诊断证明开具情况作出说明。经查,该诊断证明所载患者基本信息和疾病诊断均为打印,医务人员手写签名,盖章处有医院公章,但另一空白处有手写内容为”患者住院时贰人陪人,特此证明“。此处盖有公章,但上述内容明显为盖公章之后所书写。(附图,黑色手写字体明显覆盖于红色印章之上)

思考

前述三个案例分别为医师如何应对患者不合理要求开具医学证明文件、医师违法开具虚假病休证明、医师不规范开具诊断证明。

诊断证明属于医学证明文件的一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享有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的权利。临床工作中,医学证明文件一般根据患者的需求开具,常见的医学证明文件包括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等。虚假开具出生或死亡医学证明文件的属于极其罕见事件,不具有代表性,不予讨论。虚假开具前述两种医学证明文件,如涉及为刑事案件提供虚假证明,请当事人详阅《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诊断证明或病休证明开具的目的一般为保险理赔、侵权类案件处理、工伤认定、学生休学或职工休假之用。由于医学专业的专业性较强,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对医学证明文件也常常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医学证明文件对于公民个人利益、第三人权益、诚信社会关系的维持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常见的违法开具医学证明文件的情形包括:伪造开具,即无中生有;病假休息时间不符合治疗需要,一般为过长或过短;不规范的补开证明;公章使用不规范等等。

医师开具医学证明文件属于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也接受法律的约束。医学证明文件属于病历资料,书写原则为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诊断证明,顾名思义为证明疾病诊断的证明文件,除疾病诊断外,不能证明其他内容。严格来讲,病历,无论是门诊病历还是住院病历本身,都已经能证明疾病诊断,诊断证明属于画蛇添足的证明,类似明明有户口本,还要证明亲属关系。所以,前述案例一,患方所要求开具的证明身体健康状态适宜上学在证明已超出医学证明文件的证明范围。基于这种需求的客观存在,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出具门诊病历一宗,详细书写患者的查体、辅助检查状况,证明患者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宜上学,请校方参考。

对于患方经常要求开具的陪护证明,不建议医师单独开具,住院病历中对于是否留陪人有医嘱,属于已尽证明义务,需求方完全可以参考。

病休证明的开具,必须结合病历开具,因为病休证明属于基于疾病治疗或康复的需要,在病历之外辅助的证明材料,内容仅包括休息时间,该休息时间的长短应当客观,符合疾病的一般需求,不应该仅仅根据患者的主观要求。病休证明与病历资料相结合,方能证明患者因患某种疾病需要一定的休息期,单独开具病休证明不可取。《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所以,如案例一中任何未见患者即开具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综上,虚假开具或不规范开具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责任人轻者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刑事违法的,则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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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

  • 医患纠纷处理一线的医院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包括临床护理、护理管理、医疗安全管理、护理学院法学课任课教师、律师,对于医院安全管理既有实战经验,又有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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