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醫療刑法」──結合「醫療法」及「刑法」的法律適用(醫法新論)

文章發表:2021/02/26

周賢章

壹、前言

醫事人員乃本於「醫療目的」有計畫的對於病患施以醫療,故醫療行為屬於故意行為,應無疑問,但因具有阻卻違法事由而不具違法性。除有醫療目的之故意外,是否也可能存在其他不法目的之故意,頗值探討。然而,醫療目的無法與犯罪目的同時並存,因此醫事人員如有犯罪目的而實施其行為致病患於死傷時,其行為在外觀形式上雖似醫療行為,但實質上仍應被認為犯罪行為,而非醫療行為,應以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第277條傷害罪及第278條重傷害罪論處。本文所討論的醫療刑事過失案件僅限醫事人員因施行「以醫療目的之醫療行為」時,過失致病患於死傷所涉及的刑事案件。此類案件絕大多數應適用「不純正不作為過失構成要件」,但臺灣實務上多將其刑事過失責任逕以作為犯過失構成要件的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及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論處,並不恰當。

貳、法律適用

法律是種抽象規定,「刑法」即是一部抽象的普通法律規定,而所謂法律適用是將作為抽象規定的法律適用到具體事實之上,因此,「刑法理論」並不等同於「刑法適用理論」。「刑法理論」著重於對刑法抽象構造的認識並加以分析;「刑法適用理論」則是著重將法律的抽象規定適用於具體事實之上。

法律適用通常被認為是邏輯之三段論法的應用,即所謂法學三段論法,係指在將抽象的法律規定適用到具體的個案時,在論述過程必須經過大前提、小前提及結論三個步驟來進行,刑法適用自然也不例外。大前提就是刑法的一般規定,而將具體的案例事實通過涵攝過程,歸屬於刑法構成要件底下,形成小前提,然後透過三段論法的推論,導出規範該法律事實的法律效力。具體而言,法律條文通常係以條件句的方式來呈現,其結構可以分為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兩部分,於構成要件該當時,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在此種法律規範的結構下,刑法的適用通常會有以下步驟:一、大前提:解釋刑法構成要件的要素,並確認其所使用法律概念的意義與內涵,即法律條文的抽象詮釋。二、小前提:調查並確定該案例的具體事實,也就是具體事實的認定,並檢視具體事實是否該當於刑法構成要件,即所謂涵攝的過程,檢視具體事實與抽象法規的合致性。三、結論:得出特定法律效果,案例的具體事實如該當於構成要件,確定法律效果的發生及內容範圍。

參、醫療行為係病變因果進程攔截行為

醫療行為之施行,通常係已存在一個病變因果進程,致使病患就醫,醫事人員接手後以醫療行為介入試圖攔截該病變因果進程。一般而言,病患於就醫前,無論是因為疾病或天災地變等自然因素,還是他人或病患本人行為的人為因素,甚至有可能是多重因素併存,導致該病變因果進程的啟動。醫療行為係以防止病患傷亡結果發生的「防果」為目的,而非屬原則上以侵害他人法益為目的之原創行為。即使醫療行為本身也會因啟動因果進程造成結果而形成因果關係,但這個因果進程或其所形成的因果關係並不具有原創性,而以其攔截性作為基本特徵。

於「醫療刑法」領域,我們所探討的重點並非原創行為人的責任,而是醫事人員究竟是否應對病患傷亡結果的發生負刑事責任。又醫療刑事案件乃指醫事人員因施行「以醫療目的之醫療行為」時,過失致病患於死傷所涉及的刑事案件,是以,於一般刑法領域,乃對行為人的行為以原創行為的觀察視角,以故意為原則而過失為例外,所發展出的刑法因果關係暨其相關理論,若是全盤套用在「醫療刑法」領域上,事實的認定與法律的適用便會產生偏差而有所誤判......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40期:構築傳染病防疫法制最前線  訂閱優惠


月旦系列雜誌

月旦知識庫

月旦品評家



數位整合服務
產品服務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