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錯誤與術後治療之訴訟標的(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3/01/09

詹朝欽 編譯

BGH – VI ZR 605/15

壹、事實概要

一、事實

原告因被告錯誤的治療行為主張物質與非物質損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2009年,原告因下腹不適而接受婦科(gynäkologisch)治療。經門診超音波檢查後, 發現子宮左側附件有囊腫(zystischer Adnexprozess),並在被告之婦科診所要進行手術以切除囊腫。手術於2009年8月7日進行。首先,手術嘗試腹腔鏡摘除術(laparoskopische Exstirpation)。由於嚴重發炎,整個腹腔內部有明顯的沾連(Adhäsionen),進而導致視線不清,醫師群便轉而進行腹腔鏡手術(Laparotomie)。醫師群在左側進行了子宮附件摘除、在右側實施了輸卵管切除述(Salpingotomie)(即打開輸卵管),並進行了大範圍的粘連清除。他們保留了右側的輸卵管。手術報告指出:「由於無法從卵巢癌發現中成功地安全分離出小腸腸彎(Dünndarmschlingen),便首先從盆腹膜腔(Douglas)將右側的子宮附件與腫脹的右側如卵管移開,並清除黏連。輸卵管成功地關閉,且以手術鉗打開壺腹區域(ampullären Bereich)並採取衣原體塗片。由於不具有生育能力,右側輸卵管便似乎無需保留,卻因為沒有包括右側輸卵管的切除的說明,便不予理會⋯⋯。」

在粘連清除過程中,小腸漿膜(Dünndarmserosa)有兩處受損。外科醫師以單釦縫合方式處理了約5公釐的傷口;一名內臟外科醫師被請來支援修復第二個傷口,長約5至7公釐,其以單釦縫合方式縫合了漿膜損害的傷口。術後,原告病情惡化,出現了腸部梗阻(Darmverschlusses)症狀。診所一開始採取較為保守的治療方式;術後第十天,原告病情日益惡化,因此必須重新進行腹腔鏡手術,並於2009年8月18日為之。


二、原告主張

原告主張, 醫師群在2009年8月7日的手術中解除粘連狀況的做法有誤, 在手術過程中所發生的漿膜損害(Serosadefekt) 未得適當之處理, 縫合得太緊而違反規定, 進而導致原本可以避免的腸部機能性阻塞(mechanischen Ileus)。再者,在該次手術中,醫師並未摘除右側的輸卵管, 是為治療錯誤, 其基於大量衣原體感染(Chlamydieninfektion)而使右側輸卵管永遠失去功能。並未摘除造成可能危及生命的輸卵管受孕(Eileiterschwangerschaft)之危險,因為輸卵管處於感染狀態,而無法將卵子運送到子宮內;受精卵因此必須停留在輸卵管中。最後,醫師群對腸部阻塞的問題反應過慢。


原告因此向被告請求適當的精神慰撫金(Schmerzensgeld),具體金額交由法院認定,但應至少為38,000歐元,以及37,500歐元的物質性損害賠償。此外,原告主張,若該請求權並未或尚未被移轉至社會保險機構或其他第三方,被告應就原告因該日手術之治療錯誤所生之進一步物質上損害予以賠償。



三、判決經過

原告經Halle邦法院判決敗訴後,上訴至Naumburg邦高等法院再遭駁回,因原告已從2009年8月7日之手術中右側輸卵管未摘除已獲得損害賠償。邦高院因此駁回原告進一步的上訴。由於聯邦法院法庭(Senat)同意上訴法律審(Revision),原告進一步請求被告支付至少8,000歐元的精神慰撫金。上訴成功,因而導致廢棄判決之撤銷,並發回上訴法院審理......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70期:裁判的賦格——醫療法過失責任的對偶與分歧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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