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國民法官案件就複數精神鑑定之處理(醫法新論)

文章發表:2024/08/14

張羿正

案例

被告A患有思覺失調症10年以上,期間定期就診,但於本案發生前2、3月許經醫生同意開始減藥,於本案發生前1週左右則因旅行而開始未服藥。在本案當天,因受思覺失調症影響,忽然想要殺死根本不存在之友人B(A並認為B住在X山),且為此打算搶奪警用手槍。隨後A先至Y派出所外觀察警員人力,並利用智慧手機搜尋Y派出所之警員數量,再用公共電話假冒他人報案謊稱有竊盜案件,使Y派出所之員警外出至剩下警員D一人後,A隨即基於殺人之未必故意,持尖刀靠近D並朝胸口等處猛刺(D送醫後未死),並搶走D持有之手槍(含防搶掛繩)及子彈後逃離,隨即將所穿衣物及尖刀丟棄各處隱匿。隔天員警在X山發現A並要求其交出槍枝,A竟稱「讓我先殺了B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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