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敵對勢力」於行政法秩序的法治剪影

文章發表:2024/12/09

「境外敵對勢力」於行政法秩序的法治剪影


本文試讀
  「境外敵對勢力」一詞,首見於中華民國(下同)88年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7條:「為避免國家安全遭受危害,而有監察境外敵對勢力之通訊,以蒐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情報之必要者,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得核發通訊監察書。」其後散見於各該法律,諸如:刑法(外患罪章)、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由上規範脈絡與體系關聯可知,「境外敵對勢力」一方面連結刑事偵查的措施,屬刑事訴訟程序之一環;另方面指涉以刑法作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法律手段,用以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其是否合於民主法治國原則,自待研究。與此同時,值得觀察的是,當「境外敵對勢力」成為一種法律概念之後,其對臺灣法秩序的影響非僅刑事法一端,除民事法領域外(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原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是否亦對行政法秩序與法治行政實務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臺灣在面對境外敵對勢力時,民主法治韌性幾希?須同步思考,此本專題所由與旨趣所在。本期精選6則行政法院裁判,嘗試描繪「境外敵對勢力」進入行政法秩序之法治剪影。
(本文未完)




著作推薦


影音推薦

數位整合服務
產品服務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