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保護法制—遊走於意思能力、心理健康和社會照護法與實務之間的邊界(二)(全球瞭望)

文章發表:2025/06/04

Kathryn Mackay、Pearse McCusker 著;詹朝欽 編譯

本文上篇載於


二、權力和責任之運用

根據敘事性文獻回顧,本法之成功施行仰賴「重要的知識和理解」以及「細緻的分析技巧。」根據CIHMIC報告,「成人支援與保障合作關係的員工都具有大量的知識和技巧以及強烈的動機,展開對成人的支援和保障工作」,而政府在支援和保護成人部分扮演了「關鍵作用」。相較於斯,各專業團體對法律權力和責任的理解程度則顯得參差不一。以下將詳述之。

(一)涉險成人之定義

在早期的施行階段,或有認為,接受詢問和進一步調查的人數比必要的來得多,而政府員工態度或許偏於謹慎,以致出現本法施行是否與CPRD公約比例原則相符之問題。再者,Stewart指出其與社工訪談過程中,發現系爭傷害風險之該當門檻有認知不一致的現象,其亦提出實務工作者的潛在危險在於可能被視為騷擾,由於其必須反覆嘗試與特定人士交談來完成調查。然而,研究指出,隨著實務工作者及管理者在本法適用的經驗增加,此種過度舉措似乎已然減少。

社工回報,驗證是否屬於涉險成人的挑戰不在於確定傷害風險或確定成人受到障礙影響,毋寧在於確定成人是否無法保障其福祉。家庭虐待、虐待關係,以及系爭成人可能具有某種程度的認知障礙,都是難以評估的狀況。有鑑於此,下文將會更深入探討無力保障及其與心智能力之關係,見五、(四)。

(二)轉介和合作之責任

警察一直是轉介的主要來源。部分證據表示,這反映了轉介那些符合驗證其中一項的成人,即為已足,而不以三項皆備為必要,卻凸顯出警方對此定義理解不足之擔憂。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部分地區採取積極作為,發展跨專業公共保障中心(multi-professional public protection hubs),改善轉介的篩選,特別減少了來自警方的轉介數量。

相較於斯,研究指出,來自醫療專業人士的轉介顯得相對地少,而他們對法律措施的認識較為有限。有些研究特別針對考察或改善健康及其他專業人士之知識,包括急診室、療養院、獨立醫院及其他照護場所,以及社區型學習障礙的護理師等。這些都可算是部分成功。Fennell觀察到,單憑法律權力和責任之認知遠遠不夠,尤其是模稜兩可的情況,例如缺乏傷害證明等。因此,其建議在地方主管機關和國民健保署(National Health Service, NHS)員工之間進行夠多對話,以分享實務運作經驗並建立信心。

此外,合作責任也是一個急需的跨專業決定形成框架,以解決之前「易受傷成人」政策下其他專業人士怠於參與之重大挑戰。資訊共享固然可以改善現況,但仍有疑慮,例如家庭醫師傾向保護其醫病關係。

(三)調查權和保護令之行使

2021、2022年度,轉介個案數量超過45000件,其中約有5656件進入到調查階段。85歲以上之長者接受調查的可能性約為25-64歲成人的11倍之多。有鑑於紀錄上的差異,必須注意系爭調查對象的資料,但大約有19%的調查個案涉及有心理健康問題的成人,18%的調查個案中涉及年老體弱的成人。最有可能發生傷害的場所在於個人家中,大約是60%,而非療養院之18%或是其他社會照護、醫療環境、公共場所等。調查記錄的主要傷害類型之中,以身體傷害最為常見,約占25%,其次為財務傷害和疏忽(包括自我疏忽)各占17%。

總體而言,社工肯定各種權力之運作,使其相較於其他機構和專業人士而言,更能凸顯其政府官員之角色性質。少數社工認為本法所帶來的價值有限,因為一旦施行移送令,政府官員就不能持續接觸涉險成人或將其留置在安全空間,但這忽略了本法的關鍵原則,也就是除非有證據指出系爭個案有嚴重傷害和不當壓力,否則法院不應採取保護令等舉措。在財務虐待個案中,要求存取紀錄的權力舉足輕重,因為銀行對帳單可以辨認涉險成人以外者之行為模式。

然而,政府官員可謂是支援並保障成人之關鍵角色,特別是社工。除了了解其權力和責任之外,溝通技巧也可謂是減少混亂與壓力的關鍵,調查初始多半不可避免。既有文獻一致地指出,以關係為基礎的實務運作,也就是涉險成人和專業人士,改變媒介之所在之間的關係,對當事人成功參與及長期的正面結果而言,舉足輕重。Ekosgen的研究可資證明,當事人與社工建立之「個人羈絆」(personal bond)以及「牧羊人式支持」(pastoral support)的價值在於,有人「可以解釋我發生了什麼事。」同樣地,Mackay等人指出,本法雖然改善機接觸涉險成人之機會,但干預是否成功仍取決於其與社工之關係:「其基礎是與人建立相互尊重的關係,以其步調工作,認識其優點並理解其觀點。」同樣地,蘇格蘭政府工作小組為了改善待遇處境和照護者之參與,訪談6位具有本法實務運作經驗之成人,其強調他們與社工的關係對其生活產生正面改變而言相當重要。Stewart的研究也肯定此一觀點:「在採取任何保障性措施之時,重要的是在任何保障措施之外,也要取得對系爭成人表達支持之平衡。」職是之故,以關係為基礎的實務運作可謂是使當事人能夠表達其意願和偏好的關鍵基礎,促進決定形成之輔助。Preston-Shoot和Cornish根據其於Ekosgen計畫之參與研究,認為過往對於社工會利用本法進行「家父長式」的實務運作,無疑缺乏論據。

根據文獻回顧,保護令鮮少被提及。本法施行之最初幾年,部分社工曾質疑長達數小時的評估令(assessment orders)和長達7日的移送令是否必要;該研究之中也有法院駁回移送令聲請之個案。這表示,較具侵擾性的干預措施會受到適當的審查。保護令的統計資料顯示,在2021、2022年度一共執行了113項保護令,但紀錄的方式無法確定評估令和移送令的數量。此外,若某人先收到暫時禁制令、後收到完全之禁制令時,就不會被記錄在案。或有認為,暫時禁制令就足以勸阻加害者不要採取進一步動作,但禁制令仍屬保護令之大宗。

三、將參與原則付諸實踐

如前所述,本法之目的是在基本法律原則下,在決定形成之過程中使系爭成人、照護者與其他當事人位居中心地位。既有文獻強調,儘管這種參與模式之明確顯見於大宗,但偶有例外,其主要來自系爭成人與照護者不了解發生了什麼是以及為何如此而感到困惑與相關壓力,一如前述。解決該問題固屬政府之責,例如:成人支持與保障參與團隊之改善計畫發現,部分專業人士懷抱偏見,若有人告知系爭成人特定資訊,他們就會保留之。但這忽略了情緒在其中所產生的影響,包括壓力和焦慮對理解及記憶保留的影響;此外,該計畫亦指出,即使實務工作者知悉最適合系爭成人參與的溝通方式或形式,也沒有清楚的紀錄下來或共享,使之得以為他人知悉。Burns研究中的部分當事人可資說明,其表示部分政府官員的調查理由含糊不清。

(一)個案會議

本文作者發現,個案會議在需要跨機構處理的複雜情況之決定形成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根據既有文獻,在盡可能輔助涉險成人參與方面,有好的實務運作,也有不好的;CIHMIC報告記錄了在促進參與和輔助形成決定方面的良好實務運作,包括系爭成人與照護者隊及時提供會議記錄和報告的正面回饋。參與者表示他主要感覺到他們的意見有被聽到、被接納,而且還清楚地知道會議的目的;但也有記錄到一些問題,像是邀請時間、安排先行報告、缺乏集合地點之選擇等。

Fennell的研究檢討了本法施行最初10年之個案會議,提供了小型的個案研究,說明拒絕參與、象徵式參與或完全支持參與知如何可能。其觀察到,隨著成人支持與保障實務運作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受邀參與個案會議,而非預設其無法參加,或是機構逕自致力於保障那些被認為是因額外壓力而易受傷者。Fennell研究強調,即使涉險成人出席該會議,因其只是去聽取結果而非參與決定之形成,仍只是「名義上」為之。此外,如何開會之「管理壓力」恐怕也會影響個案會議之進行,而且時間表上也沒有保留多少時間來協助個人做好準備。其良好的實踐個案說明了參與只是過程,而非事件;這需要對涉險成人進行一連串的探訪,聆聽、了解和討論其意見,及其希望如何在個案會議中分享意見。會議期間和之後都應提供支持,以確保理解任何決定和理由。

(二)倡導之意義

大多數研究都同意Fennell之觀點,也就是獨立倡導者在輔助系爭成人參與和形成決定等方面得以發揮關鍵作用,但在解釋和提供程度上容有差異。根據Ekosgen的研究,8位參與者中有6位回憶起有人在個案會議中特別提供倡議,但不是所有人都接受,有人選擇由家人為之,有人則透過專業人士。相較於斯,Burnsk發現,只有少數參與者能夠說他們可以獲得倡議協助,且於個案會議中確實有之,但並非以標準方式提供給所有的參與者。根據CIHMIC報告,對於確保涉險成人之觀點和照護者之意見而言,特別是與專業人士產生緊張關係時,獨立倡議人相當重要,固屬正面評價。然而,該報告也發現,獨立倡議並非常見,而專業人士和倡議人之間的緊張關係時可耳聞。

Sherwood-Johnson訪談了20位獨立倡議人,反映了這些優點和缺點。大體而言,他們自認輔助涉險成人了解自己的權利,並協商他們的意願,協助減少涉險成人與專業人士之間可能的權力失衡問題。重要的是,獨立倡議人是促進政處理本法法律原則的關鍵,例如:他們徵詢倡議人來了解其欲採取的干預是否對當事人造成最小干預卻仍有益於斯,尤其是涉險成人可能被說服接受某些干預,卻未必真正地反映其意願,又覺得無法表達之。限制獨立倡議人發揮效用的障礙包括:轉介延遲而使其與系爭成人接觸時間有限、與法定處遇機構溝通的困難、對倡議之認知和重視程度有別。有跡象表明,有些涉險成人若有能力受損時,便不會安排轉介。不過,也有證據表示,有更好的共同工作來解決前揭的爭議......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103期:失能與保險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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