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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原告X為被告醫療法人Y所聘僱之醫師,X在遭到解僱後,基於僱用契約,要求被告Y必須支付其所積欠之「法定時間外勞動」及「深夜勞動」的延時工資(下稱加班費)。前揭僱用契約係原告X與被告Y於2012年時所締結,該契約約定原告X年
2021/06/07
原告X於2015年2月9日被厚生勞動省取消其在健康保險法第3條第7項中的扶養義務。原告X不服,遂以厚生勞動省為被告(下稱Y),主張本件處分違法。本件處分經過如下:原告X與其前妻育有一子A(於2011年出生),後於2012
2021/05/31
本件事實背景為日本政府在1948年頒布預防接種法(昭和23年6月30日法律第68號)後,規定全國6歲以下嬰幼兒必須集體接種B型肝炎疫苗,但因未明文禁止共用針頭以致接種者感染B型肝炎,受害者於成年後併發慢性肝炎,最後提出國
2021/05/24
本件爭點為一對沒有婚姻關係的夫妻對於其負有照顧義務的女兒( 目前與母親同住) 於必要的疫苗預防接種(Schutzimpfung)有意見不一致之情事。他們向法院主張對其女兒擁有獨自的健康照護(Gesundheitssorg
2021/05/17
本件被告Y醫院所屬之B醫師為原告X治療持續性心房顫動,實施心導管燒灼術1,導致X於術後併發腦梗塞,殘留左半身偏癱及重度腦障礙等後遺症,原告X基於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提出損害賠償告訴。
2021/05/10
被告為臍帶血銀行之代表董事及實質經營者,管理甲、乙兩間臍帶血公司,並負責臍帶血的儲存(甲公司)及銷售(乙公司)等業務。被告公司對被害人等謊稱其所轉讓的臍帶血將用於研究目的,因而取得被害人等無償轉讓的臍帶血,涉嫌詐欺罪共兩
2021/05/03
本件原告等人主張自身為長崎原爆倖存者,基於援助被爆者之「被爆者援護法」向長崎市政府提出「健康手冊」之交付及「健康管理津貼」之認定等申請,但申請遭退回,原告等人主張本件申請人等均符合同法第1條第3號之被爆者條件,市府有交付
2021/04/26
本件為藥局開設者即原告,要求厚生勞動省(厚生労働省)即被告撤銷「要指導醫藥品」之指定及販售等相關規範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原告認為被告針對「要指導醫藥品」所設定的「當面販售規定」欠缺必要性及合理性,已違反日本憲法第22條第1
2021/04/19
本案被告A、B從事危險藥物(危険ドラッグ)的製造批發業,涉嫌以營利為目的輸入並持有麻藥,違反麻藥及影響精神藥物取締法(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關稅法及藥事法遭檢方起訴。被告等人不服,主張一審判決違反法令、誤認事實及量刑
2021/04/12
原告因懷孕後期罹患HELLP症候群1未能及時被檢驗出,導致缺氧(Sauerstoffunterversorgung)及健康損害之結果,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之規定,向被告提出因侵害健康所生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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