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1803 (17期)

201803 (17期)

201803 (17期) 企劃導讀

職業災害之判定與職業病防治

任職者之職場安全與職業傷害議題,隨著產業型態丕變、臺灣人力結構及僱傭方式之改變,越發顯得重要,對應現代職業災害之思維即應與時俱進。然而,就職業災害的防治與救濟而言,目前相關法制之設計似多有不足而難稱完備,進而衍生出諸多問題,如何更新思維補強法制,遂刻不容緩。本期企劃即邀集各領域專家,就相關議題進行探討。

鄭雅雯教授與陳宗延碩士生所撰〈職業災害保險法單獨立法之方向〉一文,首先說明目前職業傷病監測與通報法源分散,計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38條,以及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第42條之1、第53條、第63條,機制零散而均有其限制;其次介紹職業傷病現況並推估其規模,最後檢討職業災害保險制度有法源分散、涵蓋人口不足、保險費率過低、給付內容不足且金額過低、職業傷病認定程序混亂且醫療部分由全民健保承擔、缺乏有效的災後重建與災前預防機制等問題,進而提出職業災害保險法單獨立法之建議。

臺灣自施行勞工保險條例以來,就職業災害制度之實務運作言,存在不少爭議問題,林良榮老師於〈臺灣勞工保險制度之職業災害給付的法制現況與檢討:以傷病給付之「不能工作」認定為例〉文中,介紹有關職業災害保險之給付制度以及說明職業災害保險之各項主要給付內容,並特別就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所定傷病給付要件之「不能工作」如何認定所生之實務爭議進一步分析,再以比較法觀點介紹日本相關規範制度及其實務運作。作者建議所謂「不能工作」之認定得依照勞工實際工作能力與工資取得之連動情形加以審酌,以確保職業災害勞工尚能支應於醫療期間之經濟生活。

蔡晴羽律師於〈派遣勞工職業災害之雇主責任:以法院判決實務為核心探討〉一文中,探討臺灣現行法制下,於「派遣勞動」非典型勞動關係中之職業災害賠償責任歸屬。作者觀察臺灣法院實務判決,指出實務傾向認定要派公司並非契約法上雇主,毋庸為派遣勞工負擔投保勞保之責任,遂衍生要派公司在職業災害領域是否應負擔職業災害損害賠償和勞動基準法上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等問題,雖實務多已確立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均應負起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雇主義務,然如何劃分責任,仍由法院就個案作判斷,可能增加勞工訴訟求償之障礙與風險。

受僱醫師於執業時遭遇職災之情形與一般勞工無異,然由於醫師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應如何救濟,遂有探討必要。徐婉寧老師於〈受僱醫師之職業災害救濟〉一文中,分就勞動基準法上之雇主補償責任、勞工保險條例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職業災害保護法之補助與津貼,以及民法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四面向,逐一說明其理論之可行性與實務看法,並於文末論及醫師常見之職業災害類型之救濟。作者寄望於日後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以及職業災害保險法單獨立法擴大強制納保的範圍後,得以健全醫師職業災害救濟制度。

陳秉暉醫師服務於臺大醫院環境與職業醫學部,對於職業傷害之防治有深刻之體認,於〈縱貫職業安全衛生法歷史的RCA事件:談職業傷病預防中的勞工參與〉一文中提出嶄新的思維,作者檢討RCA事件中各環節的失靈機制所反映出之職業傷病預防機制缺陷,並從多篇國外文獻及作者於臺大工會的實務經驗出發,提出「工會安全效應」之概念,透過工會由下而上的力量,作為職業醫學科醫師或工業衛生專業人員的後盾,探討勞工參與如何融入並改善既有職業災害防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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