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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所得稅法令龐氏騙局被害人取得利得或賠償未超過未取回投資本金部分,非屬所得,無須課徵綜合所得稅

龐氏騙局被害人取得利得或賠償未超過未取回投資本金部分,非屬所得,無須課徵綜合所得稅

文章發表: 2019/02/19

【函令字號】財政部107.12.20台財稅字第10704683960號令

【函令內容】

一、 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被告以詐術使被害人投入資金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案件,被告為取信被害人誘使其投資而給予被害人之利得,不高於被害人未取回之投資本金者,尚不發生所得課稅問題。

二、 嗣被害人因上開詐欺案獲償賠償金或和解金加計原取得之利得超過未取回之投資本金部分,應計入其獲償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3期:TechFin全面入侵:轉型獲利迎戰新科技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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