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財政部108.06.11台財稅字第10804580700號令
【函令內容】
一、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所定證券業之營業稅率。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相關收入,係屬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
三、廢止本部89年8月25日台財稅第0890453760號函,自108年7月1日生效。
【函令要析】
一、依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108年7月1日起為營業稅法所稱證券業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業務種類如下:(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由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上開規定,得經營「受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與傳統證券業相同,故財政部核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營業稅法所稱證券業。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9期:滿滿的跨境電商,數位稅及支付方式界線如何拿捏? 訂閱優惠
知識庫
- 郭土木,合法與非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為之分際──釋字第634號解釋,月旦法學教室,201905 (199期)。
- 楊岳平,首次代幣發行與證券監理法制──以臺灣證券交易法下「證券」的定義為中心,月旦財經法雜誌,201811 (43期)。
影音館
書籍
- 蕭文生,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理-自法律觀點論起。
- 許宗力.張文郁.王服清.宮文祥.蔡震榮.洪家殷.黃相博.簡玉聰.胡博硯.呂理翔,行政組織/行政執行/訴願制度/食品安全/金融監理。
- 劉連煜,新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