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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函令釋示: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相關基準日之認定標準

文章發表: 2024/07/09

林佳億

  •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專員

【函令字號】

財政部112年11月8日台財稅字 第11204626540號令

【函令內容】

一、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以下列基準日往前推算1年或5年之期間計算:

(一) 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為準。

(二) 法院拍賣土地,以法院拍定日為準。

(三) 法院判決移轉土地,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

(四) 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以核准拆除日為準。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以實際拆除日為準。

(五) 自益信託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未滿1年或未滿5年移轉者,有關「出售前1年內」或「出售前5年內」期間之計算,適用前4款之基準日,其往前推算之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

二、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於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認定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應以核准拆除日為準。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以實際拆除日為準。

三、本令發布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本令規定。但第1點基準日之認定,適用廢止前本部109年4月1日台財稅字第10900514850號令(以下簡稱本部109年令)較有利者,適用該令規定。

四、廢止本部109年令及82年1月18日台財稅第821476097號函。

【函令析要】

一、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之適用要件

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10%,為比例稅率,不論其漲價總數額為何,均無同法第33條累進稅率及長期持有減徵規定之適用。

而同條第4項規定,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即一生一次)。惟隨著社會日益進步,民眾換屋需求日增,為照顧民眾多次換屋之需求,落實政府照顧自用住宅換屋者之政策,並防杜投機套利之流弊,立法者基於「一生一屋」之受惠原則前提下,參考國外有關自用住宅出售課稅優惠規定,適度放寬原適用優惠稅率之次數限制,於2009年修法增列同條第5項規定,於符合一定要件下,得不受該項限制,仍可再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適度放寬原適用優惠稅率之次數限制。

(一) 一生一次之要件

     1.土地面積限制: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2.房屋價值限制: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需達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以上。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1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3.戶籍登記限制:於出售訂約日應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4.使用情形限制:於出售前1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二) 一生一屋之要件

     1.已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所有權人適用一生一次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始不受一次之限制。

     2.土地面積限制: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3.房屋數量限制: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4.持有期間限制: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5.設籍期間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6.使用情形限制: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53期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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