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
財政部113年7月10日台財稅字 第11304525870號令(下稱本號解釋)
【函令內容】
• 摘要
委託人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權為信託財產,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及申請配發統一編號等相關事宜,境外受託人無法自行辦理時,得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 說明
委託人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以下簡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為信託財產,委託人或孳息受益人就該信託股權適用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相關課稅規定時,應依本部113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第1點及第2點規定辦理;其受託人並應依下列規定依同令第3點規定辦理113年度及以後年度信託所得申報相關事宜:
一、應就同一信託之全數信託財產(含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以外之財產),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設置帳簿、詳細記載收支項目及取得憑證)、第89條之1(免扣繳或扣繳差額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及第92條之1(填具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列單申報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及填發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規定辦理。
二、應就受託人之身分向下列規定之稽徵機關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
(一) 受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無戶籍者,應向居留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二) 受託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由總機構向其登記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三) 受託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固定營業場所向其登記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該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有2個以上之固定營業場所,得指定其中1個固定營業場所提出申請。
(四)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且該營業代理人代理事項範圍包含處理前開信託事務,應由該營業代理人向其登記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五) 非屬前4款規定之受託人,應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三、前點第5款規定之受託人不能自行依前2點規定辦理時,應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代理人,填具委託書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報經代理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負責代理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及辦理信託所得申報相關事宜。
【函令析要】
一、受託人在所得稅法的義務
受託人係依信託契約為他人管理財產的人,當信託財產在信託關係存續中發生所得應如何課稅,所得稅法採導管理論下,信託財產的所得原則上應計入受益的所得課稅,但信託財產在受託人管理下,為了讓受益人正確的得知信託財產的所得,所得稅法賦予受託人幾項重要義務,茲分述如下:
(一) 辦理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的義務
信託法第24條1項前段規定:「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如為個人者,稽徵機關應輔導受託人申請配發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立法的理由在於自然人原本無記帳的義務,但擔任受託人後,對於所管理的信託財產,有記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的義務,故擔任受託人時應先申請配發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以履行申報扣免繳憑單的義務。
(二) 記帳及計算所得的義務
信託法第31條規定:「Ⅰ.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造具帳簿,載明各信託事務處理之狀況。Ⅱ.受託人除應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外,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並應取得憑證。」故受託人依信託法及稅法都有記帳的義務,不同的是信託法的帳簿是為了交待管理信託財產的成效,送委託人及受益人核閱,所得稅法的帳簿乃是配合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的規定,計算受益人的所得額。若信託所得有應扣繳稅款,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所得予受託人時,依所得稅法第89條之1第1項有扣繳的義務。
(三) 申報信託所及扣繳及免扣繳憑單的義務
在受託人依帳簿憑證計算出受益人的所得後,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3條之4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89條之1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在信託所得申報及開立扣免繳憑單後,稅捐稽徵機關就可將所得歸戶給納稅義務人,以掌握受益人應申報的所得資料......(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56期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