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4.07.18台財稅字第11404579430號令
【摘要】
核釋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因不可歸責原因影響,其溢付稅額可申請核實退還
【說明】
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因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原因(例如市場價格波動、匯率變動等)影響國內銷售價格,致上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於國內銷售之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為加速審理作業,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
【函令簡析】
受到美國總統川普關稅政策影響,近自5月份以來匯率大幅波動,其上下震盪程度可謂史上之最,諸多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因素影響進出口廠商銷貨收入及進口成本甚鉅。財政部透過本函令釋出「溢付稅額」退稅之優惠,除現行之「外銷零稅率、購買固定資產、申請註銷登記及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溢付稅額可以退還外,若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進口營業稅額」大於其於「國內銷售之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退稅之目的在提高營業人之資金流動性,唯營業人必須明確舉證該批進口貨物之國內銷售訂單明細及其銷項稅額之發票,以供國稅局審核。
若該進口貨物之數量不多、金額不高,營業人很快地於當期在境內全數銷售完畢,則可以順利舉證、申請退稅,營業人得享受該函令立意良善的退稅果實。反之,若該進口貨物之數量龐大,必須經過長時間才能消化訂單,則每兩個月申報營業稅時,只銷售一部份,則每一期之銷項稅額小於整梯次進口貨物之進項稅額,得否分批申請退稅,則是實務界疑惑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