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根據民國107年6月22日經濟日報的報導,財政部在6月21日表示,若夫妻在婚前皆各自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在婚後必須調整為只能一處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此時應該要怎麼做才能最節稅呢?
焦點短評
財政部舉一實例說明,有一對新婚夫妻兩人在婚前,各有一間房子並且均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結婚之後兩人也是在這兩間房子分別設籍,但是在最近接獲地方稅務局要求,只能選擇一間房子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這是根據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地方稅務局亦表示,若超過選擇期限,將會依規定逕以地價高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而另外一處則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來課徵地價稅,亦即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採累進稅率課徵(千分之10、15、25、35、45、55)。
根據土地稅法第9條:「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地方稅務官員建議此對新婚夫妻,選擇其中一間房子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另外則是將直系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等設籍在未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房子,那麼兩間房子皆可以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這是節稅省最大的方法。
地方稅務官員提出第二個方法為選擇地價較高的房子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地價較低的另外一處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來課徵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則採累進稅率千分之10、15、25、35、45、55課徵。地方稅務官員認為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兩者稅金至少相差至四倍之多。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並且必須要在每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若已申請通過,除非有移轉等情況,之後就不須再申請。
參考資料
知識庫
- 李昱成,節稅、避稅或逃稅?以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為例,月旦會計實務研究,3期,2018年3月。
- 范文清,私有公共設施用地免徵地價稅─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簡字第三六九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233期,2014年10月。
- 陳明燦,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特別稅率之適用與租稅協力義務,月旦法學教室,91期,201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