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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評析

文章發表: 2021/07/12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在打擊屯房以及抑制房地炒作的要求下,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房地合一2.0,對於短期持有不動產出售,設定了更長的持有年限要求,並且限制紅單買賣、透過股權買賣等規避方式。但在持有稅的部分,由於一直欠缺共識,因此目前先通過房屋稅條例修正,避免房屋所有人藉編釘或增編房屋門牌號碼,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形成租稅漏洞。

過往闕漏

按現行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九、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本款立法目的,原先避免影響居住於簡陋房屋者、減輕負擔能力較低,持有房屋價值不高者得負擔,其立法目的以及保障負擔能力較低持有人而言,洵屬正當。

惟此規定過往存在相當弊端,納稅人可以透過法人持有,降低租金所得,並且再將一個房屋切割為數個十萬元以下戶數,來規避房屋稅課徵,導致明明可以獲得相當收益的不動產,卻完全不用繳納對應持有稅,對於囤積大量不動產收租者而言,顯然獲取顯不相當經濟上利益。

修法概要

準此,本次修法將原條文修正為定:「九、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屬自然人持有者,全國合計以三戶為限。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

限定於自然人持有的用意在於,法人持有不動產不會有居住簡陋房屋者基本生活保障問題,以三戶為限則在於避免房屋所有人藉編釘或增編房屋門牌號碼,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使現值均低於十萬元。

同時,在同條第3項新增「自然人持有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住家房屋於全國合計超過三戶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擇定適用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房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免徵。」

換句話說,如果自然人原先持有三戶,到第四戶時,則必須在取得第四戶之日起三十日內選擇「哪三戶」是免徵房屋稅。如果在施行前已經持有而沒有申報,則稽徵機關會選擇最優惠方式。

其實現行房屋稅條例已規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一戶適用自用住宅稅率戶數上限,基本上就是為了避免優惠稅率被濫用,但現行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起徵點只限定私有房屋,而未加其他限制,才會如此被濫用。

小結

修法後,雖然堵上了以法人持有以及分割為小坪數,藉而讓各戶均免達課稅門檻的漏洞。但就與自用住宅、房地合一相同,仍有透過人頭持有、交易來規避得風險存在,不過這樣得風險在持有稅上防不勝防,只能透過金流跟私下交易得查核來調查,仍不失本次修法調整稅捐漏洞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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