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讀懂判決:財稅調高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之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7號判決簡評

調高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之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7號判決簡評

文章發表: 2025/09/26

黃儉華

  • 銘誠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壹、前 言

依照我國目前稅制,房屋稅係地方稅,其稅收100%歸於地方政府。然其徵收則依照中央立法之「房屋稅條例」,該條例並於第10、11條授權地方政府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再由該委員會評定、經地方政府公告之「房屋現值」、「房屋標準價格」認定房價,乘以由地方政府在法定範圍內制定之稅率而課徵。由此,即可能生爭議,此如本篇評析之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7號判決所涉及者,即為地方政府調高特定地段房屋標準價格與稅率所生。

以下分別整理判決之基礎事實與主要理由,並就本件判決所涉及之爭議問題:房地稅之正當化基礎與平等原則於稅法上之具體化方式、「桃園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桃園市房屋地段等級表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表」,以及上開二要點違法理由論述,予以簡評。

貳、判決理由分析

一、基礎事實與判決結果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所有、坐落於桃園市之47戶房屋,經桃園市政府經被告依房屋稅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按桃園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系爭房屋108年房屋現值,並分別依其使用情形按非住家供營業用稅率3%、非住家非供營業用稅率2%及住家非供自住或公益出租用(即其他供住家用)稅率2.4%,核定2016年房屋稅合計新臺幣(下同)57,343,316元。(下稱核課處分)。原告不服,依序提起復查、訴願與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47號判決被告敗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7號判決維持原判決,認為:桃園市政府調整租稅計算基礎,亦即以桃園市政府2021年6月29日公告修正之「桃園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19點將系爭房屋標準單價以200%加價核計房屋現值,以及「桃園市房屋地段等級表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表」第3點第3款後段將系爭房屋排除按七成核計房屋稅之規定,有違租稅公平原則;基此而為的房屋稅核課亦屬違法而應撤銷。

二、判決認定核課處分違法之理由

判決理由先引用本件所涉各該規範及內容,並在其後援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相關大法官解釋以及納稅者權利保障法第1條及第5條,關於租稅公平及無合理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之原則,若行政命令之內容違憲或違法,行政法院得拒絕適用。其後即認定系爭作業要點第19點及系爭調整率表第3點第3款規定有違租稅公平原則,被告據此作成原處分即有違誤,應予撤銷。並分述其理由,本文整理其概要如下:

(一) 原告所有之係爭房屋構造別、建物類型、適用稅率及標準單價等原本即有可適用之規範,然而桃園市2018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會議以該等房屋「屬特殊建築物,其建造成本高於一般建築物,土地使用強度高,造成本市城市負擔較重」、「屬特殊建築物,除建造成本高於一般建築物外,房屋並具有相關特殊設計」等,加價200%,惟上開委員會就系爭房屋之「特殊性」並無任何說明或論述。故系爭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對系爭房屋與其他房屋為差別待遇,容有恣意之嫌。

(二) 關於系爭調整率表第3點第3款後段規定,將原告所有經桃園市政府公告劃定為第2級及第3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各里全部房屋,排除按房屋現值七成核計房屋稅,亦有恣意之嫌。蓋原告係依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設立,負有使桃園國際機場由目前以國際航空運輸為主之國家門戶,轉型為帶領國家產業及經濟發展之重要核心,以促進產業發展,並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之任務。系爭調整率表提案說明亦未論述原告所有系爭房屋與其他同樣位在桃園市政府公告劃定為第2級及第3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房屋,係基於何一正當目的而有為差別待遇之必要,則系爭調整率表第3點第3款規定對系爭房屋及其他一般房屋為差別待遇,欠缺合理充分之實質理由。

(三)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21條給予原告免徵(納)營業稅、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優惠,係基於政策目的所提供原告之租稅優惠,同條例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及第17條亦相應賦予。整體觀察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規定及第21條立法理由,並無因原告具有國際機場園區經營之獨占性,享有較大之經濟利益,而有以加價200%核計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之手段,予以衡平及達成實質平等之必要義務。被告依系爭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將原告所有提供第三人使用並為收益之系爭房屋之房屋標準單價以200%加價核計房屋現值,形同提高供第三人使用並為收益之房屋現值,彌補免徵供第三人使用並為收益外之其他房屋的房屋稅,已違反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21條第3項規範意旨,並非基於正當目的而為差別待遇......(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65期   訂閱優惠

 

高點會計專班

【【會計師】114會計師【中級會計學】精準解題-鄭泓老師|專技考試|高點會計網
【會計師】114會計師【高等會計學】精準解題-陳永靖老師|專技考試|高點會計網
【會計師】114會計師【成本與管理會計】精準解題-曾繁宇老師|專技考試|高點會計網
【會計師】114會計師【審計學】精準解題-陳仁易老師|專技考試|高點會計網
【高普考】114高普考【會計學&中級會計學】解題-陳景宏老師|考後解題|高點高上公職
【高普考】114高普考【政府會計】解題-陳友心老師|考後解題|高點高上公職
【高普考】114高普考【會計審計法規】解題-王上達老師|考後解題|高點高上公職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