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劑師給藥錯誤導致意識障礙等後遺症最終死亡-以「侵害相當程度之存活可能性」為由判賠

文章發表:2017/05/31

黃浥昕

平成14年(ワ)第5603号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判決摘要

本件71歲患者為治療攝護腺肥大至被告醫院接受手術,出院領藥時藥劑師將治療攝護腺肥大之藥物Glycyron誤給藥為降血糖劑Glimicron,導致患者服藥後產生低血糖性昏睡入院。醫師當下未能究明原因即讓患者出院,直到隔日再度因同症狀入院時才察明給藥之錯誤。2年後患者在公司跌倒,又因院方護理疏失導致患者4度跌倒,最後因肺炎於被告醫院死亡。

針對醫師未能及時究明低血糖原因這點,因醫師欲確認患者藥物之際患者並未帶藥,且當日為週六晚上,醫師有進行頭部CT等檢查,注射點滴後確認患者症狀改善且可自行步行,因此否定醫師有違反需精查原因之注意義務。但法院認定被告醫院在給藥錯誤、因護理疏失導致患者入院後4次跌倒這兩點上有過失,雖與死亡間未存在因果關係,卻以患者死亡的時間點仍有「相當程度之存活可能性」為由,判賠慰問金600萬日元、訴訟費用60萬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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