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浥昕
平成17年(ワ)第1247号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判決摘要
本件患者於入院被告醫院接受氣喘治療過程中死亡。遺屬主張院方
- 對患者氣喘之嚴重度誤診,
- 不當、過量投與當時尚未得到厚生勞働省承認之氣喘治療藥Solu-Medrol(類固醇),
- 投與對治療氣喘無效之免疫抑制劑,
- 儘管已出現原血細胞減少症狀,仍未中止免疫抑制劑之投與,對院方基於債務不履行及不法行為(使用者責任)提起告訴。
針對爭點1、爭點2,法院認定患者屬於氣喘分類Step1~4中程度最嚴重的Step4「類固醇依存型氣喘」,為難治型的氣喘,並未誤診;且該氣喘治療藥Solu-Medrol於隔年即認可為氣喘適應藥物,經評估後醫師用藥並未過量,因此該氣喘藥之用藥未違法。但針對爭點3、爭點4,因免疫抑制劑以氣喘治療來說並非一般標準、已確立之治療法,且可能產生嚴重副作用,若有其他治療法可選擇的情況下,醫師需對其他治療法盡最善說明之義務。本件中即使醫師有對患者家屬(亦為醫師)說明,卻未對患者本人進行說明,未盡說明義務該治療行為違法,且與死亡間存在因果關係,判定院方需支付包括慰問金等共1230萬日元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