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新聞摘要
知名製藥公司遭地檢署查獲竄改已過期成藥之有效期限標示,不法獲利高達1180萬多元,該公司董事長坦承竄改標示,但地檢署隨即查出幕後主導者係該公司之掛名總經理。該公司董事長到案後坦承自2013年起,因藥品銷量不佳,才指示員工將已過期藥品標籤刮除,重新黏貼新批號、有效期限等字樣;地檢署深入追查發現,實際下令改標者,係該公司董事長之父,即該公司掛名總經理,地檢署於偵查後認定該製藥公司總經理、包裝部主管與6名作業員竄改藥品有效期限及批號,已違反《藥事法》之規定,將8人一併緩起訴2年,其中該公司總經理須繳納公庫5千萬元,其餘7名則須各繳納5萬或10萬元等。
法條便利貼
《藥事法》第20條第4款:「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文獻
- 謝明杰、李炳鈺、鄭奕帝、謝右文、陳世欽、賴雅韻、鄧新棠,打擊偽藥,維護國人用藥安全,醫療品質雜誌,第6卷第2期,頁35-39(2012)。
- 藥品標示太專業「看攏無」 醫改會批:台灣用藥說明像教科書,關鍵評論網,2015年9月25日,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25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