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細菌檢查時機導致患者敗血症死亡-最高法院判定違反注意義務

文章發表:2017/09/27

黃浥昕

平成9(オ)968 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平成13年6月8日 最高裁判所第二小法廷 判決 破棄差戻 名古屋高等裁判所

判決摘要

原告之子D於1990年8月17日的工作中遭延展鋼材用的金屬擠壓機滾輪夾住雙手,導致雙手嚴重挫傷、傷口被機油及工作手套的纖維汙染,至被告醫院進行緊急手術。當日醫師雖進行了清創、植皮手術,但之後D仍出現反覆發燒、創部惡臭且有黃綠色滲出液等疑似細菌感染之徵兆,雖投與抗生素,最終仍於10月2日死亡。

病理解剖判定D的直接死因為綠膿桿菌感染導致的敗血症、中毒性腦病;且生前有肺不張、敗血症性網膜小血管炎、腦浮腫、脾感染、全身瘀血、右鎖骨窩血腫、右胸水等情況。原告以該院醫師未針對感染症採取適切預防措施,延誤細菌檢查時機,且未能及時投與有效之抗生素等,違反注意義務,對院方基於債務不履行及不法行為(使用者責任)提起告訴

二審名古屋高等法院否定醫師的治療過程有疏失,但最高法院認為8月27日護理師即在病歷中記錄「發燒,有細菌感染可能」,醫師卻遲至8月17日緊急手術後13天的8月30日才實施初次的創部細菌檢查,有延誤採取必要措置之實。有必要針對若無該疏失,患者於死亡時間點之存活可能性、程度等進行更詳盡之審理,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2001年最高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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