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無效死亡,患者家屬如何追究醫院承擔賠償責任?

文章發表:2017/08/01

王丽莎

受害患者一方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诉讼,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应当就医疗损害责任的成立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首先,必须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违法性主要表现在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违约行为上,这种违约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当事人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并且违反了医疗机构一方作为民事主体的对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不得侵害的法定义务,造成了受害患者的权利损害。

其次,受害患者对于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损害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对此,受害患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人身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知情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身份权等权利受到了损害的客观事实。

再次,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的方面,通常情况下也应当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不过,考虑到这两个方面患者的举证能力较弱,患者只需举证证明大概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即可,这个大概的程度应当达到能够使法官采信并推定的程度。

【案例分析】如何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04年9月的一天,家住陕西省三原县的邵某不慎从屋顶摔下致伤,随即被送至被告某医院诊治。СТ检查报告单诊断为:L4前滑脱,右侧腰大肌肿胀。医院给予输液抗炎治疗,后又进行了B超检查,B超报告单提示:腹腔内中等量的大量积液,拟诊为脾挫裂伤,1小时后进行急诊手术,此时伤者已失血性休克。术中发现脾脏破裂,伤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20分死亡。

2005年7月,邵某的妻子将医院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1万余元。庭审中,邵某的妻子提交了邵某的住院病历、死亡证明及各种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单据。经人民法院委托,2005年9月,西安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某医院在诊治原告丈夫邵某过程中,存在延误诊治抢救时机,抢救时间不足,抢救措施不到位等主要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失行为与邵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中,患者邵某死亡,由他的近亲属妻子作为原告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在这样的诉讼中,原告应当证明医院的行为违法,以及患者受到的各种损害事实。而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两个方面,本案是由鉴定机构提供了鉴定结论,并以此为依据证明医院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且医院的行为存在过错。这里就存在着过度依赖医疗技术鉴定的弊端。实际上,如果患者能够证明的,应当由患者提供证据证明;鉴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患者无法提供确切证明的,也应当提供一个盖然性的,也就是大概能让法官采信的证据后,法官可以推定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而不存在的事实就转而由医疗机构来承担举证责任。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92)22号)

74、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75、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王丽莎

  •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卫生法学理事、中国医师协会医学人文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委员。本科曾学习临床医学,从事医学法学交叉学科理论、实务工作11年。
  • 电话/微信:15120007769
  • 邮箱:liza52534@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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