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莎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之一,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或者保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医疗损害责任。这类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医疗伦理过失,即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对病患履行充分告知或保密等义务,或者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疏忽和懈怠,而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 构成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以具有医疗过失为前提。 如果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没有过失,就不构成这种医疗损害责任。
-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过失是医疗伦理过失。医疗伦理过失是违反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违反告知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等伦理性义务的疏忽或者懈怠。
- 医疗伦理过失的认定方式是过错推定。只要受害患者一方已经证明了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要件之后,法官就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有医疗伦理过失。
- 构成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不仅包括患者的人身损害而且包括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并且更主要的不是人身损害事实而是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例如知情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等的损害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损害事实的常态。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违反告知或保密义务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分为三种:
- 违反知情同意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违反其应当尊重病患自主决定意愿的义务,未经病患同意,即积极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者消极停止继续治疗的医疗损害责任;
- 违反保密义务损害责任。由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医生掌握着患者的病患情况、病史情况以及其他的个人重要信息,这些都是患者的重大隐私信息,医疗机构及医生和相关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 违反管理规范损害责任,造成受害患者的身份权等权利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如抱错婴儿。
王丽莎
-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卫生法学理事、中国医师协会医学人文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委员。本科曾学习临床医学,从事医学法学交叉学科理论、实务工作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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