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莎
如果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中的一人对受害患者承担了赔偿责任,可以向没有承担责任的终局责任人请求赔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最终责任人,是指对于损害发生的数个责任人中的最终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在医疗产品损害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最终责任人是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有过错的医疗产品销售者,或者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尽管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责任都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独立产生的,却是由于最终可归责于一人的事由而引起一系列责任的发生,最终责任应当归于可归责的最终责任人承担。这种可最终归责的责任人就是终局责任人。
王丽莎
-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卫生法学理事、中国医师协会医学人文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委员。本科曾学习临床医学,从事医学法学交叉学科理论、实务工作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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