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人被死亡,表哥被生病,你到底是誰?——淺議就診實名制

文章發表:2018/01/19

马老师

案例一:患儿吴某因左上肢外伤入住某医院治疗,因其当年居民医保未续费,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患儿家属用吴某表哥周某的居民医保证为患儿办理入院手续,术后一周患儿出院。本次住院共产生医疗费用13000余元,医保报销6000余元。出院半年后,患方以院方存在过错导致患儿上肢功能恢复差诉至人民法院,诉讼原告为吴某。庭审中,原告主张:病历所记载患者周某实为原告吴某,请求院方对吴某承担侵权赔偿暂定50000元。被告医院辨称:经查,院方并无姓名为吴某的就诊资料,吴某与院方未建立医患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曾就诊于被告处,原被告双方未建立医患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二:患者陈某义因病到某医院就诊,办理就诊卡时,因陈某义未带身份证,其弟陈某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就诊卡。入院后,因患者意识不清,核实身份时,护士用身份证和患者本人比对(兄弟俩长得非常相像),并询问家属患者姓名,家属回答,患者姓名为“陈某成”。住院期间,患者家属未对患者姓名不实的问题提出异议。住院8天后,患者死亡,院方为患者“陈某成”开具了死亡证明并将死亡信息上报。2天后,陈某成到院要求更改“陈某成”住院信息并重新开具姓名为陈某义的死亡证明。因此时患者尸体已火化,院方确实无法核实死者身份,院方报案处理,最终在院方辖区公安机关、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配合下为死者重新开具死亡证明并进行死亡信息上报。

分析

上述案例均为因患者未实名就诊所引发的争议。案例一,患方使用他人医保信息住院治疗,其性质为使用欺诈的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患方与医方因是否存在医疗损害另有争议,但因其并非实名就诊,维权实难。案例二,无论患方使用他人信息住院的动机为何,最终给活人开具死亡证明,令活人“被死亡”终究不是让人愉快的事情。

关于实名就诊的几点困惑

一:患者为什么排斥实名就诊

患者就诊时是否必须实名并没有法律明确予以规定,也就是说,患者有权利使用假名字就诊,这种情况一般是患者出于自身原因不想自己就诊的经历为外人所知,担心信息被泄露而采取的行为。临床常见情形为患者未婚意外妊娠行流产术或宫外孕手术、患者患有性病等难以启齿的疾病、患者患有传染病担心影响就业等。患者担心自身信息泄露并对今后的生活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意识加强和立法完善,非经患者本人同意,任何疾病诊疗信息都不得告知患者以外的第三人属于法律的既有规定,无论实名还是冒名,关于疾病的所有信息都依法得到保护,如信息泄露,患者可以依法主张权利。

当然,除了以上原因,仍有极个别冒名就诊的动机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即“一人投保、全家收益”,这种情况因违反了法律的直接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实名就诊有哪些好处

实名就诊对于患者可以说好处多多,在越来越注重健康管理的当下,一张实名就诊卡所记载的信息就是患者的健康档案,尤其是在多地已成功施行的“一卡通”,一张就诊卡可以在医联体内部所有医疗机构使用,既能方便医生提取患者既往就诊信息,又能减少辅助检查结果医院之间不能互认的问题,减少了患者的就诊环节,节约了就诊费用。

疾病诊疗的风险性、复杂性也决定了其结果的难以预见性,一旦发生非预期的治疗结果,医患双方难免发生争议,实名制就诊可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障。如前述案例一,患方就是因为未实名就诊导致维权受阻。

三:不实名看病真的有那么可怕吗?

如果不是重大疾病,又不涉及侵害其他个人和社会利益的,不实名就诊确实也没什么,看病属于民事行为,法不禁止则自由嘛!但是,问题是,以大多数人的认知,就诊之初并不知晓自己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如果以虚假信息就诊,部分检查结果需要院方电话通知或邮寄送达或者随访时,您的虚假信息就成了一堵墙,屏蔽的是通往健康的那道门。

前述案例一,患者冒名就诊的目的是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使不是出于骗保的目的,使用他人信息就诊,导致健康人被生病,活人被死亡,替与被替的双方,不只尴尬那么简单。

四:冒名不宜,且行且珍惜

随着医院管理的信息化不断完善,冒名就医的现象正在减少,医保患者的身份核查不只靠医生护士的火眼金睛,更有先进的指纹识别系统来帮忙。首次住院的,由院方建立指纹信息,并告知患者,该指纹信息伴随终生,和身份证信息一起录入医疗保险系统,以后就诊只需录入指纹,系统便能自动识别身份。中国的老百姓向来对签字画押有一种难以明说的神圣感,即使有个别冒名企图的,一看到按指纹就选择“犯罪中止”了。

实名制,无论是存款实名、手机号实名、购买车票实名还是就诊实名都是建立诚实信用社会,提高公民诚信意识的举措,将来,实名不再是要求,而是公民的自觉行动。我们都期待那个诚实信用社会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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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

  • 医患纠纷处理一线的医院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包括临床护理、护理管理、医疗安全管理、护理学院法学课任课教师、律师,对于医院安全管理既有实战经验,又有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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