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心衰終成植物人,醫方賠償上百萬冤不冤?

文章發表:2018/09/05

张云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9日,孕妇王某(女,25岁)因“停经30+6周,血压升高二周”入住泰州某医院产科。入院诊断:1.G1P0孕30+6周LOA/RSA;2.双胎;3.重度子痫前期。医方予静滴硫酸镁解痉降压、地塞米松促胎肺成熟等治疗,准备近期适时手术终止妊娠。7月20日上午,医方予“生理盐水500ml+硫酸镁注射液60ml”静滴,孕妇感胸闷。下午16时50分,孕妇持续胸闷不适,家属要求停止输液;17时24分,孕妇出现呼吸困难,坐起后好转。医方考虑急性心衰可能,建议立即终止妊娠。孕妇情绪激动,拒绝剖宫产。17时42分,医方将孕妇送手术室途中,孕妇出现呼吸、心跳骤停、昏迷。医方紧急剖宫产娩出一男婴和一女婴。此后,产妇转多家医院诊治,仍持续昏迷,诊断为植物人。

产妇家属寻求法律途径维权,到南京委托擅长医疗纠纷代理的张云律师。张云律师研究病历后,认为医方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意见

患方观点:

1.医方对患者发生急性左心衰竭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未及时行心脏彩超了解患者 心脏功能,查房时未常规进行心、肺查体,导致漏诊心力衰竭早期诊断。

2.医方处置不当导致患者发生急性左心衰竭。

3.医方违反妊娠晚期患者心力衰竭的治疗原则,未先积极控制患者心衰即行剖宫 产术,抢救患者心力衰竭不得力、不积极,延误抢救导致患者缺血缺氧性脑损 伤、植物状态。

4.医方侵犯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权和治疗选择权,违规行剖宫产术。

鉴定意见

泰州市医学会:医方负主要责任。

泰州***院在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原因力的大小為主要因素。

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维持了泰州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

医方诊疗中存在的过错

1.医方予以硫酸镁和盐酸拉贝洛尔片同时使用,违反药物使用原则。

2.7月20日10:30产妇孕32+2周,查血压151/107mmHg,具有剖宫产相对适应症,而医方继续予以0.9%氯化钠500ml+硫酸镁60ml降压处理,加重了产妇急性左心衰,违反诊疗常规规范。

3.产妇于7月20日17:24突发胸闷、呼吸困难、系急性左心衰表现,医方此时搬运产妇行急诊剖宫产术是违反诊疗常规规范的,应首先予以纠正产妇急性左心衰症状后再行剖宫产术,从而避免产妇运输途中突发呼吸心跳骤停。

4.当产妇出现急性左心衰导致图发心跳呼吸骤停,医方虽行CPR积极抢救复苏,但抢救措施存在欠缺,仅予以心肺复苏,对脑复苏重视不够。

专家意见

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伤残等级为一级。

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主要因素。

鑒定意見

南京东南司法鉴定所:患者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需长期营养支持。

案件结果

经法院判决,医方赔偿患者164万元(暂支付5年护理费)。

维权点评

统计显示,妇产科在临床科室中属于医疗纠纷的高发科室。当前医疗条件下,要求母子平安是孕妇及家属的正常想法。如因医疗过错造成产妇死亡、产妇植物人、新生儿死亡、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脑瘫)等严重后果,医患纠纷将随之而来。因损害后果严重,医患双方很难协商和解,委托具有医学专业背景和医患纠纷处置经验的专业律师代理是患者家属的首选。本案中,患者家属委托医学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正确的选择。张云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均被市、省两级医学会专家鉴定组采纳,明确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揭示了产妇成为植物人的真相。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医方先支付5年护理费(5年后患者可继续主张护理费),赔偿额即高达164万元,如按法律规定最长20年计算护理费,赔偿额将近30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上百万元的赔偿金,对于维持患者的生命、健康是极为重要的。

临床教训

谢幸、苟文丽第8版教材《妇产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

第82-87页:心力衰竭最容易发生在妊娠32-34周、分娩期及产褥早期,应加强监护,警惕心力衰竭发生。妊娠晚期发生心力衰竭,原则是待心力衰竭控制后再行产科处理,应放宽剖宫产手术指征。若为严重心力衰竭,经内科各种治疗措施均未能奏效,继续发展必将导致母、儿的死亡时,也可一边控制心力衰竭一边紧急剖宫产,取出胎儿,减轻心脏负担,以挽救孕妇生命。

本案中,孕妇妊高症(重度子娴前期)经保守治疗后无好转,双胎妊娠已达32周-34周,孕妇心脏负担较重,最容易发生心力衰竭。医方未监护孕妇心功能,在孕妇入院后已考虑近期适时手术终止妊娠,但在出现剖宫产指征时未及时行剖宫产终止妊娠。在孕妇发生急性左心衰后,医方未按照医疗原则先控制心衰,造成孕妇心跳骤停、脑缺血缺氧损伤成为植物人。本例临床教训提醒医务人员应注意在妊娠32-34周、分娩期及产褥早期,加强监护,警惕心力衰竭发生。妊娠晚期发生心力衰竭,原则是待心力衰竭控制后再行产科处理。


  • 本文本文授權資料來源:大成南京张云 医患纠纷张云律师

张云

  •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医药卫生专业组负责人。临床医学学士、法医学硕士(研究课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问题研究》获四川省科技厅资助),具有执业医师、卫生事业管理中级资格。曾在江苏省人民医院专职处理医患纠纷及内科临床工作;两次应邀参加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贯彻实施座谈会,并作为律师代表发言。主要业务领域:医疗纠纷患方维权、医方辩护、医疗机构法律风险防范与质量管理、医药企业法律事务及法医学领域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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